本標準規定了電纜及通道類設備(含500kV、220kV、18kV、10(6.3)kV電纜、低壓廠用電纜、控制電纜、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橋架等)的運行業務、維護業務、修試業務的項目及周期,明確設備投運、退役報廢條件,用于指導運維人員開展設備的運、維、修、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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