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40.5kV及以下,且至少有一個繞組是高于1.1kV的干式變壓器設備(包括勵磁變、SFC輸入/輸出變、高低壓廠用變等干式變壓器)的運行業務、維護業務、修試業務的項目及周期,明確設備投運、退役報廢條件,用于指導運維人員開展設備的運、維、修、試工作。干式電抗器可參照本導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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