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檢查的通用要求、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描述了檢測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檢驗檢測機構對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可參照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下列作業環境:
——礦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和陸地油井平臺;
——核電廠的核島;
——以加味天然氣作燃料進行采暖、空調、烹飪、洗衣以及類似的管線系統;
——醫療室內;
——災難性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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