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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適用于具有升降溫功能、同時擁有干體爐和液體爐兩種測量模式的干液兩用溫度校驗爐(以下簡稱校驗爐)在(-50~300)℃溫度范圍內的校準。容積在1.5L以下、攪拌方式為磁力攪拌的微型液體爐也可參照本規范進行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