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產的燃煤、燃油、燃氣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熱載體爐,除煤粉發電鍋爐外的單臺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的發電鍋爐。
本標準按時間段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適用于現有鍋爐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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