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GB 19269.1-2003第4章中除第2類、第7類和第6類6.2項以外的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
本標準不適用于壓力貯器、凈重大于400kg的包裝件、容積超過450L的包裝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GB/T 4857.3-1992,eqv ISO 2234:1985)
GB/T 4857.5-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eqv ISO 2248:1985)
GB/T 17344 包裝 包裝容器 氣密試驗方法
GB 19269.1-2003 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通則
3術語和定義
GB 19269.1-2003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要求
4.1 試驗的施行和頻率
4.1.1 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設計型號應成功地通過試驗。容器的設計型號是由設計、規格、材料及材料厚度、制造和包裝方式界定的,但可以包括各種表面處理,它也包括僅在設計高度上比設計型號稍小的容器。
4.1.2 對生產的容器樣品。應按主管當局規定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試驗。
4.1.3 容器的設計、材料或制造方式發生變化時也應再次進行試驗。
4.1.4 與試驗過的型號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內容器尺寸較小或凈重較小,以及外部尺寸稍許減小的桶、袋、箱等容器,主管當局可允許進行有選擇的試驗。
4.1.5 如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類型的內容器成功地通過了試驗,則這些不同類型的內容器也可以合裝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如能保持相同的性能水平,下列內容器的變化形式可不必對包件再做試驗準予使用:
a) 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較小的內容器,條件是:
——內容器的設計與試驗過的內容器相似(例如形狀為圓形、長方形等);
——內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屬等)承受沖擊力和堆碼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試驗過的內容器;
——內容器有相同或較小的開口,封閉裝置設計相似(如螺旋帽、摩擦蓋等);
——用足夠多的額外襯墊材料填補空隙,防止內容器明顯移動;
——內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與試驗過的包裝件相同。
b) 如果用足夠的襯墊材料填補空隙處防止內容器明顯移動,則可用較少的試驗過的內容器或a)中所列的替代型號內容器。
4.1.6 物品或者是裝固體或液體的任何型號的內容器合裝在一個外容器內運輸,在下列條件下可不進行試驗;
a) 外容器在裝有內裝液體的易碎(如玻璃)內容器時應成功地通過按照5.1以Ⅰ類包裝的跌落高度進行的試驗;
b) 各內容器的合計總毛重不得超過a)中的跌落試驗使用的各內容器毛重的一半;
c) 各內容器之間以及內容器與容器外部之間的襯墊材料厚度;不應低于原先試驗的容器的相應厚度:如在原先試驗中僅使用一個內容器,各內容器之間的襯墊厚度不應少于原先試驗中容器外部和內容器之間的襯墊厚度。如使用較少或較小的內容器(與跌落試驗所用的內容器相比),應使用足夠的附加襯墊材料填補空隙;
d) 外容器在空載時應成功地通過5.4的堆碼試驗。相同包裝件的總質量應根據a)中的跌落試驗所用的內容器的合計質量確定。
e) 裝液體的內容器周圍應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數量足以吸收內容器所裝的全部液體;
f) 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納裝液體的內容器,或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納裝固體的內容器,則應配備發生泄漏時留住任何液體或固體內裝物的裝置,例如,可使用防漏襯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樣有效的容納裝置。對于裝液體的容器,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應放在留住液體內裝物的裝置內;
g) 容器應按照GB 19269.1-2003作標記,表示已通過組合容器的Ⅰ類包裝性能試驗。所標的以kg計的毛重,應為外容器重量加上a)中所述的跌落試驗所用的內容器重量的一半之和。
這一包件標記也應包括GB 19269.1-2003中第6.1.4中所述的字母“V”。
4.1.7 主管當局可隨時要求按照本節規定進行試驗,證明成批生產的容器符合設計型號試驗的要求。
4.1.8 因安全需要有的內層處理或涂層,應在進行試驗后仍保持其保護性能。
4.1.9 若試驗結果的正確性不會受影響,可對一個試樣進行幾項試驗。
4.1.10 救助容器應根據擬用于運輸固體或內容器的Ⅱ類包裝容器所適用的規定進行試驗和做標記,以下情況除外:
a) 進行試驗時所用的試驗物質應是水,容器中所裝的水不得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允許使用添加物,如鉛粒袋,以達到所要求的總包裝件質量,只要它們放的位置不會影響試驗結果。或者,在進行跌落試驗時,跌落高度可按照5.1.5b)予以改變;
b) 容器應已成功地經受30kPa的密封性試驗,并且這一試驗的結果反映在5.7所要求的試驗報告中;
c) 容器應標有GB 19269.1-2003中第6.1.4條所述的字母“T”。
4.1.11 擬裝液體的每個容器,應在下列情況下成功地通過適當的氣密試驗,并且能夠達到5.2.4表明的適當試驗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運輸之前;
b) 在改制或修復之后,再次用于運輸之前。
如試驗結果不會受到影響,復合容器的內貯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4.2 容器的試驗準備
4.2.1 對準備好供運輸的容器,其中包括組合容器所使用的內容器,應進行試驗。就內貯器或單貯器或容器而言,所裝入的液體不應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裝入的固體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就組合容器而言,如內容器將裝運液體和固體,則需對液體和固體內裝物分別做試驗。將裝入容器運輸的物質或物品,可以其他物質或物品代替,除非這樣做會使試驗結果成為無效。就固體而言,當使用另一種物質代替時,該物質必須與待運物質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質量、顆粒大小等)。允許使用添加物,如鉛粒包,以達到要求的包裝件總質量,只要它們放的位置不會影響試驗結果。
4.2.2 對裝液體的容器進行跌落試驗時,如使用其他物質代替,該物質必須有與待運物質相似的相對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進行5.1.5條件下的液體跌落試驗。
4.2.3 紙和纖維板容器應在控制溫度和相對濕度的環境下至少放置24h。以下3種方法,應選擇其一。溫度(23±2)℃和相對濕度(50%±2%)是最好的環境。另外兩種方法是:溫度(20±2)℃和相對濕度(65%±2%)或溫度(27±2)℃和相對濕度(65%±2%)。
注:平均值應在這些限值內,短期波動和測量局限可能會使個別相對濕度量度有±5%的變化,但不會對試驗結果的復驗性有重大影響。
4.2.4 天然木制的塞式琵琶桶在試驗之前,應裝滿水放置至少24h。
4.2.5 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復合容器及有涂鍍層的容器,在試驗前需直接裝入擬運危險貨物貯存六個月以上進行相容性試驗,對貯存期的第一個和最后一個24h,應使試驗樣品的封閉裝置朝下放置,但對帶有通氣孔的容器,每次的時間應是5min。在貯存期之后,再對樣品進行5.1、5.2、5.3和5.4所列的適用試驗。如果所裝的物質可能使塑料桶或罐產生應力裂紋或弱化,則應在裝滿該物質、或另一種已知對該種塑料至少具有同樣嚴重應力裂紋作用的物質的樣品上面放置一個荷重,此荷重相當于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堆放在樣品上的相同數量包裝件的總質量。堆垛包括試驗樣品在內的最小高度為3m。
4.3 檢驗項目
各種常用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應檢驗項目遵照附錄A,另外對擬裝閃點不大于61℃易燃液體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復合容器(塑料材料)(6HA1除外)還應進行滲透性試驗,對木琵琶桶則進行制桶試驗。
5 試驗方法
5.1 跌落試驗
5.1.1 試驗樣品數量和跌落方向
每種設計型號試驗樣品數量和跌落方向見表1。
除了平面著地的跌落之外,重心應位于撞擊點的垂直上方。
在特定的跌落試驗可能有不止一個方向的情況下,應采用最薄弱部位進行試驗。
表1 試驗樣品數量和跌落方向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各種常用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應檢驗項目
表A.1給出了各種常用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應檢驗項目的要求。
表A.1 檢驗項目表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試驗(檢測)報告示例
試驗(檢測)報告格式見表B.1。
表B.1 試驗(檢測)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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