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鋼質無縫氣瓶集束裝置(以下簡稱集束裝置)的型式和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檢驗規則、標志、涂敷、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證明書。
本文件適用于可重復充裝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移動式集束裝置。集束裝置的公稱工作壓力不超過30 MPa,單只氣瓶公稱容積不大于450 L,集束裝置氣瓶總容積不大于3 000 L,集束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為-40 ℃~60 ℃。
本文件不適用于充裝毒性程度為劇毒氣體的集束裝置,也不適用于固定在車上使用的集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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