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人體皮膚與機器或工件熱表面接觸時發生燙傷的燙傷閾值,描述了用于防止皮膚燙傷的熱表面溫度限值的確定方法。
本文件未規定特定機器或工件的熱表面溫度限值,未給出防止疼痛的數據。
本文件適用于接觸過程中表面溫度基本保持不變(見4.1)且接觸時間不小于0.5 s的接觸。
本文件不適用于大約全身皮膚10%及以上的大面積皮膚和熱表面接觸的情況。
本文件也不適用于超過頭部皮膚10%的接觸,或導致面部重要部位燙傷的接觸。
注:在某些情況下,接觸熱表面的結果可能更嚴重,例如:
——造成呼吸道不暢的燙傷;
——全身皮膚10%及以上的大面積燙傷可能因體液損失而損傷循環系統;
——頭部或全身大比例的受熱,即使在沒有燙傷的情況下,可能引起不能接受的熱應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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