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接觸器和交流電動機起動器的正常工作條件、安裝條件、結構、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主電路中交流電壓1 000V或直流電壓1 500V及以下的無爆炸性、危險性氣體環境的船舶用低壓接觸器和交流電動機起動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述接觸器和起動器:
特殊用途和在起動位置連續運行的星-三角起動器、轉子變阻式起動器及自耦減壓起動器;
不平衡轉子變阻式起動器,即各相的電阻值不同;
不僅用于起動而且用于調速的起動器;
液態起動器和“液態—氣態”起動器;
半導體接觸器和在主電路中使用半導體接觸器的起動器;
定子變阻式起動器;
特殊用途的接觸器和起動器;
接觸器的輔助觸頭和接觸器式繼電器的觸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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