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手持便攜式動力驅動帶回轉或不帶回轉功能的沖擊式機器手柄部位手傳振動輻射測量的試驗方法,涉及的產品有便攜式鑿巖機、小炮孔鉆、回轉錘、破碎器(如:路面破碎器、混凝土破碎器或道路破碎器)、鉚釘機、氣鏟、鎬或類似工具,確定了型式試驗狀態下操作裝有插入工具機器時手柄握持部位振動大小的型式檢驗程序。其測得的結果用于比較相同型式不同型號機器的振動量。
本文件適用于由壓縮空氣或其他方式驅動,用于在巖石和混凝土等堅硬材料上鉆孔的手持式機器(見第5章);也適用于在堅硬材料(混凝土、巖石、人行道、瀝青路面等)上進行向下破碎作業的破碎器,以及在任意方向進行鉚接和鑿毛作業的錘類工具。
本文件不適用于純沖擊機構的沖擊鉆,以及推力靠附加裝置提供而不是用手來施加的氣腿式鑿巖機。
注: 為避免混淆“動力工具”和“插入工具”, 本文件通篇采用“機器”代替“動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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