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電動醫用與手術吸引設備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醫院等醫療保健機構,患者家庭護理以及野外和轉運的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
中央動力系統(通過負壓/壓縮空氣產生)、車輛和建筑物的管道系統以及墻壁連接器;吸引導管、引流管、刮除器、楊克式吸引管和吸引頭等終端件;
注射器;
牙科吸引設備;
麻醉氣體凈化系統;
實驗室吸引設備;
自體輸液系統;
黏液提取器,包括新生兒黏液提取器;
收集容器位于負壓泵下游的吸引設備;
吸杯設備(產科用);
標注僅用于內窺鏡的吸引設備;羽流疏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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