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真空連續干燥機的術語和定義、結構型式、產品分類、基本參數及型號編制、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干燥腔真空度不大于4×104Pa、干燥溫度為20℃~450℃條件下各種熱敏性、易氧化、易燃易爆、溶劑回收待干燥的漿狀、膏狀、濾餅狀、顆粒狀、片狀物料,以蒸汽、熱水或導熱油為加熱介質的連續真空干燥機,超出本標準范圍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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