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真空計與標準真空計直接比較校準需滿足的物理、技術及計量條件。通過對這些條件的描述,可推知能夠適用于真空計校準的裝置的設計。
被校真空計能為任意類型。許多類型的真空計由若干部分構成,主要有:規管、線纜、操作儀器和信號讀取儀器。這一整部分可視為一個需被校準的單元。因而,如果僅對規管(即,真空計直接暴露于真空環境的部分)進行校準,那么可以記錄所有的設置及條件,以便被校規管的使用者能夠采用與校準時相同的方式進行測量。
標準真空計也是經過校準的真空計,可溯源至真空原級標準或國家標準(通常情況),配有符合GB/T 27025-2008要求的校準證書,或者溯源至國際單位制并能確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絕對測量儀器(少數情況)。
本標準對如何處理特殊類型真空計未作出指導,不論是標準真空計還是被校真空計,此類指導將在其他標準中提供。
本標準中所論述的校準壓力范圍取決于校準裝置的實際設計以及標準真空計的類型。校準范圍在10-6 Pa~110kPa之間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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