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無線數據傳輸收發信機(以下簡稱數傳機)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和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專用數據通信網(如遙測、遙控、遙信、遙調系統等)使用的各類符合以下限定的數傳機:
a) 工作頻率在 25 MHz~1 000 MHz之間;
b) 恒定包絡窄帶調制;
c) 載波功率不大于 50W;
d) 采用二進制串行數據接口與數據終端設備相連;
e) 傳輸的數據信號為比特流或字符串。
其他有關無線電數據通信設備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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