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造紙機械用鋼制烘缸(筒)[以下簡稱烘缸(筒)]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材料、制造、檢驗與驗收、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造紙行業中紙機烘干部的鋼制烘缸,同時,食品、印染、紡織、皮革和木材加工等行業類似工況的設備也參照執行。本標準規定的鋼制烘缸(筒)直徑不大于4000 mm,工作壓力不高于1.2MPa;直徑大于4000mm~4600mm 的烘缸(筒),進行技術評審后,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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