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用作保護人員免受機械傷害的裝置--通常由腳驅動的壓敏墊和壓敏地板設計和試驗的一般原則和要求。本部分給出了壓敏墊和壓敏地板性能、標識和文件的最低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設計用于感測以下人員的壓敏墊和壓敏地板,無論其采用何種能量形式(如電的、液壓的、氣動的或機械的):?--體重大于35 kg的人員;?--體重大于20 kg的人員(如兒童)。?本部分不適用于感測體重小于20 kg人員的壓敏墊和壓敏地板。?由于以下內容取決于具體應用,本部分未作規定:?a)〓與任何特定應用相關的壓敏墊或壓敏地板有效敏感區的尺寸或結構;?b)只在某種特定情況下適用的壓敏墊或壓敏地板;?c)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SRP/CS)的性能等級(PL),并非最低等級。?本部分還給出了協助使用者(即機械制造商和/或機器使用者)作出充分安排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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