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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標 準 號: GB/T 15706.1—1995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不詳
起草單位: $False$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ISO的2類技術報告ISO/TR 12100—1:1992《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設計通則——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制定的,在標準技術要素上與之等效;在概述要素、一般要素和補充要素方面根據國內情況有以下幾點改變:

  1.刪去了 EN292—2的前言,因為該前言只說明標準的起草單位;引言只是說明歐洲機械安全標準的分類及各類標準之間的關系,都與本標準的技術內容關系不大,故將其刪去。

  2.刪去了原“引用標準”一章中所列的所有歐洲標準和標準草案,因為對應于這些標準和標準草案,我們將陸續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因此,在本標準正文中有關引用這些標準或標準草案的地方,在文字敘述上都做了相應的修改。

  3.刪去了原提示的附錄B"EN292中所用術語按字母順序的三國(英、德、法)文字索引”。

  ISO/TR 12100—1:1992是等同采用歐洲標準EN 292—1:1991的,現在已發至ISO/TC 199各成員國試用。根據ISO2類技術報告的規定,自出版之日起,三年后進行復審,若復審通過,即轉為正式ISO標準,若通不過,再延長三年,然后再復審,若再通不過,該項目就撤消。

  本標準在《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的總標題下,包括以下兩部分:

  第1部分:GB/T 15706.1—1995 基本術語、方法學

  第2部分:GB/T 15706.2—1995 技術原則與規范

  本標準的附錄A為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自1996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機械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機械標準化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北京第一機床廠、東風汽車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賢智、李勤、陳燕南、胡天錫、王行賢、王援朝。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家標準組織(ISO成員組織)世界范圍的聯合體。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是由ISO技術委員會完成的。每個成員組織只要對技術委員會的議題感興趣,都有權向該委員會提出。國際組織、政府、非政府都可以和ISO聯系,也可以參加其工作。在電氣標準化的各方面,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緊密協作的。

  ISO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國際標準。在特殊場合下,技術委員會可以建議出版下列類型之一的技術報告:

  1類:當短期內不能作為國際標準出版,而需要堅持盡力去反復努力時;

  2類:當項目還處于技術發展中或由于其他某種原因,將來可以成為國際標準,而目前還不能協調為國際標準時;

  3類:當技術委員會從作為國際標準正規出版的那些出版物(例如“科學發展動態”)中收集不同種類數據時。

  1類和2類技術報告在出版后三年內要進行復審,以決定它們是否可以轉為國際標準。3類技術報告不需要進行復審,直到它們不再有效或不再適用。

  ISO/TC 199《機械安全技術委員會》在1991年11月的第6號決議中,已贊同由CEN/TC 114起草的歐洲標準EN 292—1:1991的內容,并進一步推薦該歐洲標準為ISO的2類技術報告出版,首先通過ISO/IEC實施并盡可能廣泛宣傳。

  該文件以2類技術報告系列出版物出版(根據ISO/IEC導則第1部分)作為機械安全領域“未來標準暫用”,因為對于如何制定機械安全標準急需加以引導,以此用于滿足統一的需要。

  該文件不能看作國際標準,它只能提供暫時應用,這樣在實際使用中可以收集它的信息和經驗。對該文件內容方面的意見應送到ISO中央秘書處。

  2類技術報告的復審工作不應晚于出版后三年,隨后可再延長三年,應轉為國際標準或撤消。

  ISO/TR 12100在“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設計通則”的總標題下,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第二部分:技術原則和規范

  ISO/TR 12100這一部分的附錄A和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正文

1 范圍

  本標準給出了機械安全的基本術語與定義,規定了為實現機械安全的通用設計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機械產品的設計,也適用于具有類似危險的其他技術產品的設計。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以下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3 基本術語及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機械(機器) machinery(machine)

  由若干個零、部件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個零件是可運動的,并且有適當的機器致動機構、控制和動力系統等。它們的組合具有一定應用目的,如物料的加工、處理、搬運或包裝等。

  機械這一術語也包括為了同一個應用目的,將其安排、控制得象一臺完整機器那樣發揮它們功能的若干臺機器的組合。

  機器的圖解表示見附錄A。

3.2 可靠性 reliability

  機器、零部件或裝置在規定條件下和規定期限內執行所要求的功能而不出現故障的能力。

3.3 機器的可維修性 maintainability of a machine

  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特定的方法對機器執行所需的各種維修活動,使其實現或恢復預定使用(見3.12)條件下功能狀態的能力。

3.4 機器的安全性 safety of a machine

  機器在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預定使用(見3.12)條件下(有時在使用說明書中給定的期限內)執行其功能和在運輸、安裝、調整、維修、拆卸和處理時不產生損傷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3.5 危險 hazard

  可能損傷或危害健康的起源。

  注:“危險”一詞一般與其他詞聯合使用限定其起源和預料其對身體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性質,如電擊危險、擠壓危險、剪切危險、中毒危險等(由機械產生的各種危險見第4章)。

3.6 危險狀態 hazardous situation

  使人面臨一種或多種危險的某一狀態。

3.7 風險 risk

  在危險狀態下,可能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綜合。

3.8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為了選擇適當的安全措施,對在危險狀態下可能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全面評估。

  注:關于風險評價見第6章。

3.9 危險機器功能 harzadous machine function

  運行時產生危險的某種機器功能。

3.10 危險區 danger zone

  使人面臨損傷或危害健康風險的機械內部和(或)周圍的某一區域。

  注:產生本定義中所設想的風險中的危險既可在機器預定使用期間經常存在(危險運動件的運動,焊接時的電弧等),也可能意外地出現(意外起動等)。

3.11 機器設計 design of a machine

  機器設計包括下列活動:

  a) 對機器自身的研究,考慮其“壽命”的以下各階段:

  1)制造。

  2)運輸和交付使用:

  ——裝配、安裝;

  ——調整。

  3)使用:

  ——設定、示教/編程或過程轉換;

  ——運轉;

  ——清理;

  ——查找故障;

  ——維修。

  4)從安全的角度停止使用,拆卸及處理。

  b)對機器“壽命”的上述各方面(除制造外)編制說明書(見GB/T 15706.2—1995的5.5)。

3.12 機器的預定使用 intended use of a machine

  根據制造方提供的信息或根據其設計、結構與功能對機器的合理使用。

  預定使用要與操作手冊中的技術說明相一致,并要適當考慮可預見的誤用。

  注:關于可預見的誤用,下列行為在風險評價時要特別注意:

  ——可預見的不正確行為是由于一般不小心所致,而不是由于有意濫用機器;

  ——機器使用時在失靈、差錯、故障等情況下人的反射行為;

  在操作時由于采取最省力的方法所導致的行為;

  對有些機器(尤其是非專業人員使用的機器),某些人(如孩子或無勞動能力的人)的可預見行為。

3.13 安全功能 safety functions

3.13.1 主要安全功能 safety critical functions

  出現故障會立即增加損傷或危害健康風險的機器功能。

  主要安全功能有以下兩類:

  a)特定安全功能 safety-specific functions

  預期達到特定安全的主要安全功能。如:

  ——預防意外起動的功能(與防護裝置聯用的聯鎖裝置等);

  ——單循環功能;

  ——雙手操縱功能等。

  b)相關安全功能 safety—related functions

  除特定安全功能以外的主要安全功能。如:

  ——在設定時通過旁通(抑制)安全裝置對危險機構的手動控制;

  ——保持機器在安全運行限制中的速度或溫度控制。

3.13.2 輔助安全功能 back-up safety functions

  發生故障時不立即產生危險,但會降低安全程度的機器功能。特別明顯的是某種主要安全功能的自動監控(如屬于聯鎖裝置的限位開關正確操作監控)。

  注:見GB/T 15706.2--1995的3.7.6。

3.14 自動監控 automatic monitoring

  當部件或零件執行其功能的能力被削弱或由于加工條件的改變會產生危險時,保證起動安全措施的輔助安全功能。

  自動監控有以下兩類:

  ——連續自動監控,利用這種監控,當機器出現故障時可以立即起用安全措施;

  ——非連續自動監控,利用這種監控,當機器發生故障時,在下一個循環期間起用安全措施。

3.15 意外起動 unexpected(or unintended)start-up

  由于其不可預測性對人產生風險的某種起動。

3.16危險故障 failure to danger

  在機械或其動力源中產生危險狀態的某種故障。

3.17 故障保護狀態(最小危險故障) fail-safe condition(minimized failure to danger)

  當機器的動力源或某一零部件發生故障時,其安全功能仍保持不變的理想狀態。

  實際上,當故障對所考慮的安全功能的影響減弱時,就更接近于達到這種狀態。

3.18 通過設計減小風險 risk reduction by design

  安全措施包括:

  ——通過適當地選擇設計結構盡可能避免或減小某些危險;

  ——如果危險不能充分避免或減小,應通過盡量減少操作者介入危險區的需要,以限制其面臨危險。

  注:通過設計減小風險的詳細規定見GB/T 15706.2——1995的第3章。

3.19 安全防護 safeguarding

  采用稱為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裝置、安全裝置)的特定技術手段,防止人們遭到不能由設計適當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各種危險的安全措施。

  注:有關安全防護見GB/T 15706.2——1995的第4章。

3.20 使用信息 informationforuse

  由各種通訊環節,如文字、標志、信號、符號或圖表等構成的安全措施,這些通訊環節可以單獨使用或聯合使用的形式向使用者傳遞信息,以指導專業和(或)非專業使用者。

  注:有關使用信息見GB/T 15706.2—1995的第5章。

3.21 操作者 operator

  對機械進行安裝、使用、調整、維護、清理、修理或運輸的人員。

3.22 防護裝置 guard

  通過物體障礙方式專門用于提供防護的機器部分。根據其結構,防護裝置可以是殼、罩、屏、門、封閉式防護裝置等。

  注1:防護裝置的作用可以是:

  ——單獨作用,只有當它關閉時才是有效的;

  ——與有或無防護鎖的聯鎖裝置聯合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防護裝置無論在任何位置都能保證防護作用。

  注2:“關閉”對固定式防護裝置來說是“保持在應有位骨”。

3.22.1 固定式防護裝置 fixed guard

  按以下方式保持在應有位置(即關閉)的防護裝置:

  ——永久固定(如焊接的等);

  ——或借助緊固件(螺釘、螺栓等)固定,不用工具不可能拆除或打開。

3.22.2 活動式防護裝置 movable guard

  一般通過機械方法(如鉸鏈、滑道)與機器構架或鄰近的固定元件相連接并且不用工具就可打開的防護裝置。

3.22.3 可調式防護裝置 adjustable guard

  整個裝置可調或者帶有可調部分的固定式或活動式防護裝置。在特定操作期間調整件保持固定。

3.22.4 聯鎖防護裝置 interlocking guard

  與聯鎖裝置聯用的防護裝置(見3.23.1),由此:

  ——在防護裝置關閉前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不能執行;

  ——當危險機器功能在執行時,如果防護裝置被打開,就給出停機指令;

  ——當防護裝置關閉時,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可以執行,但防護裝置關閉的自身不能啟動它們的運行。

3.22.5 帶防護鎖的聯鎖防護裝置 interlocking guard with guard locking

  具有聯鎖裝置(見3.23.1)和防護鎖緊裝置的防護裝置,由此:

  ——在防護裝置關閉和鎖定前,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不能執行;

  ——防護裝置在危險機器功能傷害風險通過前,一直保持關閉和鎖定;

  ——當防護裝置關閉和鎖定時,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可以執行,但防護裝置關閉和鎖定的自身不能啟動它們的運行。

3.22.6 可控防護裝置 control guard

  具有聯鎖裝置(有或無防護鎖)的防護裝置,由此:

  ——在防護裝置關閉前,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不能執行;

  ——關閉防護裝置,危險機器功能開始運行。

3.23 安全裝置 safety device

  消除或減小風險的單一裝置或與防護裝置聯用的裝置(而不是防護裝置)。

3.23.1 聯鎖裝置 interlocking device(interlock)

  防止機器零部件在特定條件下(一般只要防護裝置不關閉)運轉的機械、電氣或其他類型的裝置。

3.23.2 使動(控制)裝置 enabling(control)device

  與起動操縱器一起使用并且只有在連續動作時才能使機器工作的附加手動操縱裝置。

3.23.3 止-動操作裝置 hold to-run control device

  只有當手動操縱器動作時機器才能起動并保持運轉的操縱裝置。放開時,該手動操縱器能自動回復到停止位置。

3.23.4 雙手操縱裝置 two-hand control device

  至少需要兩個手動操縱器同時動作才能起動并保持機器或其元件運轉的止-動操縱裝置。這種操縱裝置可以為操作手動操縱器的人提供防護措施。

3.23.5 自動停機裝置 trip device

  當人或其身體的某一部分超越安全限度時使機器或其零部件停止運轉(或保證別的安全狀態)的裝置。

  自動停機裝置可以是:

  a) 機械驅動的:如觸發線、可伸縮探頭、壓敏裝置等;

  b) 非機械驅動的:如光電裝置、電容裝置、超聲裝置等。

3.23.6 機械抑制裝置 mechanical restraint device

  在機構中引入機械障礙(如楔、支柱、撐桿、止轉棒等)靠其自身強度防止某種危險運動(如由于錘頭的正常保持系統失效而落下)的裝置。

3.23.7 限制裝置 limiting device

  防止機器或機器要素超過設計限度(如空間限度、壓力限度等)的裝置。

3.23.8 有限運動控制裝置 limited movement control device

  只允許機器零部件在有限的行程內動作的控制裝置。在該控制裝置有下一個分離動作前,機器零部件不能再進一步運動,這樣可使風險盡可能減小至最小。

3.24 阻擋裝置 deterring/impedeing device

  不完全阻止進入危險區的某種物體障礙,通過提供自由進入的障礙,減小進入危險區的概率。

4 由機械產生的危險

4.1 概述

  本章的目的是識別和描述機械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根據它們的性質和由它們產生的后果),以簡化危險分析,尤其在進行:

  ——機器設計時;

  ——制定有關機械安全標準時;

  ——風險評價時。

4.2 機械危險

  機械危險是指由于機器零件、工具、工件或飛濺的固體、流體物質的機械作用可能產生傷害的各種物理因素的總稱。

4.2.1 機械危險的基本形式主要有:

  ——擠壓危險;

  ——剪切危險;

  ——切割或切斷危險;

  ——纏繞危險;

  ——吸入或卷入危險;

  ——沖擊危險;

  ——刺傷或扎穿危險;

  ——摩擦或磨損危險;

  ——高壓流體噴射危險。

4.2.2 由機器零件(或工件)產生的機械危險是有條件的,主要由以下因素產生:

  ——形狀:切割要素、銳邊、角形部分,即使它們是靜止的;

  ——相對位置:機器零件運動時可能產生擠壓、剪切、纏繞等區域的相對位置;

  ——質量和穩定性:在重力的影響下可能運動的零部件的位能;

  ——質量和速度:可控或不可控運動中的零部件的動能;

  ——加速度;

  ——機械強度不夠:可能產生危險的斷裂或破裂;

  ——彈性元件(彈簧)的位能或在壓力或真空下的液體或氣體的位能。

4.2.3 與機械有關的滑倒、傾倒和跌落危險也應包括在4.2條內。

4.3 電氣危險

  電擊或燃燒等危險。這類危險可能引起傷害或死亡。電氣危險可由以下原因引起:

  a) 人體與以下要素接觸:

  ——帶電(壓)零件(直接接觸);

  ——在故障條件下變為帶電的零件,尤其是絕緣失效而導致的帶電零件(直接接觸)。

  b) 人體接近帶電零件,尤其在高壓范圍內。

  c) 對預定使用條件,絕緣不充分。

  d) 靜電現象,例如人體與帶電荷的零件接觸。

  e) 熱輻射或熱現象,如熔化粒子的噴射、短路和過載化學效應等。

  也可能由于電擊所導致的驚恐,使人跌倒(或由人體碰倒物體而跌倒)。

4.4 熱危險

  熱危險可能導致:

  ——由于與超高溫物體或材料、火焰或爆炸物接觸及熱源輻射所產生的燒傷或燙傷;

  ——過熱或過冷的工作環境危害健康的影響。

4.5 噪聲危險

  噪聲可能導致如下結果:

  ——永久性聽力損失;

  ——耳鳴;

  ——疲勞、精神壓抑等;

  ——其他影響:如失去平衡,失去知覺等;

  ——干擾語言通訊和聽覺信號等。

4.6 振動危險

  振動可能傳至全身,尤其是手和臂(使用手持式機械)。

  最嚴重的振動(或長時間不太嚴重的振動)可能產生生理嚴重失調(血脈失調,如白指;神經失調;骨關節失調,腰痛和坐骨神經痛等)。

4.7 輻射危險

  輻射危險由各種輻射源產生,并可能由離子化或非離子化輻射產生:

  一—低頻;

  ——無線電射頻和微波;

  ——紅外線;

  ——可見光;

  ——紫外線;

  ——X射線和γ射線;

  ——α、β射線、電子束或離子束;

  ——中子。

4.8 材料和物質產生的危險

  由機械所加工、使用或排除的各種材料和物質及用于構成機械的各種材料可能產生以下幾種不同危險:

  ——接觸或吸入有害、有毒、腐蝕性和(或)有刺激性的液體、氣體、霧氣、煙霧和灰塵所導致的危險;

  ——火災與爆炸危險;

  ——生物(如霉菌)和微生物(病毒或細菌)危險。

4.9 機器設計時忽略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

  機械與人的特征和能力不協調,可能產生以下危險:

  ——生理影響,例如:不利于健康的姿勢,極度或重復用力所導致的危險;

  ——心理-生理影響,由于在機器的預定使用(見3.12)限度內對其進行操作、監視或維護而造成心理負擔過重或準備不足、緊張等而產生的危險;

  ——人的各種差錯。

4.10 綜合危險

  有些單一危險看起來微不足道,當它們組合起來時就相當于嚴重危險。

5 選擇安全措施的對策

  安全措施包括設計階段的措施和需由用戶補充的措施。

  在任何條件下,設計者都應遵循如下工作順序:

  ——規定機器的各種限制(見5.1);

  ——鑒別危險和估價風險(見5.2);

  ——最大限度地除去危險或限制風險(見5.3);

  ——針對某些遺留的風險,設計防護裝置和(或)安全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見5.4);

  ——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關某些遺留風險(見5.5);

  ——考慮必須的某些附加預防措施(見5.6)。

  注:在本章中推薦的對策是反復的,為了獲得滿意的結果,有時需要連續幾次(由各試驗階段分開)應用圖1)中所示的程序。執行這一過程需按順序考慮:

  ———機器安全;

  ——機器執行其功能的能力和被調整、維修的能力;

——機器的制造和使用成本。

圖1) 在設計中選擇安全措施對策示意圖


  *)“充分安全嗎?”意味著;

  ——所需求的安全水平達到了嗎?

  ——肯定等效的安全水平不能更容易地獲得嗎?

  ——肯定采取的措施不會過分減少機器執行其功能的能力和(或)不會產生新的不可預見的危險或問題嗎?

  ——對所有操作條件和調整程序都能解決嗎?(見5.7.1)

  ——各種解決方案是相互兼容的嗎?

  ———這些解決方案不會危及操作者的工作條件嗎?

  能夠包括在設計階段的某些措施應優先于由用戶采取的措施(見圖2)。

圖2 設計者和用戶間的責任關系


  用戶的責任是考慮采取最大限度減小遺留風險的措施。減小遺留風險的措施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為了使機器連續安全運轉,所采取的是安全措施必須使機器使用方便而不影響其預定使用。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可能導致避開安全措施,以達到機器的最大效用(還可見5.7.1)。

5.1 機器的限制規范

  機器設計(見3.11)應從確定以下各種限制開始:

  ——使用限制:確定機器的預定使用(見3.12)等;

  ——空間限制:機器的運動范圍,所需的安裝空間,“操作者一機器”和“機器一動力源”間的關系等;

  ——時間限制:根據機器的預定使用和(或)它的某些組成部分(工具、磨損件、電氣裝置等),確定其可預見的“壽命極限”。

5.2 危險狀態(見3.6)的系統評價

  鑒別可能由機器產生的各種危險(見第4章)后,設計者應力圖預見可能導致引起損傷和危害健康的各種危險狀態,為此,設計者應考慮:

5.2.1 人與機器“壽命”各階段的相互作用(如在3.11a中所列的)。

5.2.2 機器的可能狀態:

  a) 機器執行預定功能(機器正常運轉);

  b) 由于各種原因,機器不能執行預定功能(失靈),這些原因包括:

  ——被加工材料或工件的性能或尺寸的變化;

  ——機器的一個(或多個)零(部)件或使用功能失效;

  ——外部干擾(如沖擊、振動、電磁場);

  ——設計誤差或缺陷(如軟件差錯);

  ——動力源干擾;

  ——操作者對機器失控(尤其是手持式機械)。

5.2.3 可能出現可預見的機器誤用情況(見3.12的例子)。

5.3 危險的消除或風險限制(通過設計減小風險)

  這一目標可通過將確定風險的兩個因素(見6.2)中的每一個分別或同時完全消除或盡可能減少到最小來達到。

  使達到這一目標成為可能的所有技術措施都歸于通過設計減小風險(見GB/T 15706.2—1995的第3章)。

5.4 對不能根據5.3來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險的安全防護(見GB/T 15706.2—1995的第4章)。

5.5 給用戶關于遺留風險的通知和警告

  給用戶關于遺留風險的通知和警告是必要的。所謂遺留風險是指通過設計減小風險和采用安全防護技術對其都是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那些風險(見GB/T 15706.2—1995的第5章)。

  使用說明書和警告中應說明預定克服有關危險的程序和操作模式,指明是否需要專門培訓,并且如有必要應對個人防護裝備做出規定(見GB/T 15706.2—1995的5.1.1和5.1.3)。

5.6 附加預防措施

  在這一步,設計者應確定是否需要另外安排與緊急狀態有關的或可能作為其基本功能輔助效應改善安全的附加措施,例如使機器容易維修(可維修性)也是一種安全因素。

5.7 附注

5.7.1 設計者應盡可能為操作者全面地確定不同的機器運轉模式和不同的干預程序,然后選用與這些模式和程序有關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操作者因為技術難度而導致采用危險的操作模型和干預技術。

5.7.2 如果設計者根據上述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能完全滿足基本安全要求,這就必須由用戶通過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工作程序,進行監督,制定允許的工作制度等,加以彌補。這些不屬于本標準的內容。

5.7.3 機器設計中(由設計者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信息)應事先考慮到,在非專業人員使用的情況下,將不進行先期培訓和(或)提供指導這一情況(見GB/T 15706.2—1995的5.1.1)。

6 風險評價

6.1 概述

  本章的目的是揭示如何及在什么程度上使設計者利用他們的先進經驗評價有關特定情況下的風險過程(通常是根據經驗的)更合理,以改善對每種危險形式安全措施的選擇。

  注1:必須假定,當在機器上存在危險時,如果不采取安全措施,遲早會導致損傷或危害健康。

  注2:機器必須在本標準3.4的意義上是安全的。但是絕對安全是不可能達到的。最高可能的安全水平是在所考慮的工藝狀態下目標被達到。

  現有工藝水平決定于機器的實際結構和使用有關的各種約束(包括成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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