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結構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縱機構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以下簡稱機床)。
本標準不適用于自動進給雙圓鋸裁邊機。
2 引用標準
GB 10961 木工機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 12557 木工機床結構安全通則
JB 5720 木工機床電氣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
ZB J65 015 木工機床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機床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3.2 機床主運動的接通不遲于進給運動,進給運動的斷開不遲于主運動的斷開。
3.3 機床上必須設置壓緊工件的機構。
3.4 機床上的進給一端必須裝有止逆器。
3.5 機床的機動進給機構必須靈活、安全可靠。
3.6 機床的鋸軸與鋸片部分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3.7 機床上必須裝有電氣過載保護裝置。
3.8 鋸片的裝拆與緊固必須安全可靠。
3.9 激光導向裝置應靈敏、可靠。
3.10 機床電氣系統應符合JB 5720的規定。
4 機床的滾壓及其升降機構的要求
4.1 鋸軸在工作臺上面的機床
4.1.1 壓滾采用主滾筒形式,在鋸片前和后都應設有不少于1根的主滾筒。
4.1.2 壓滾采用主滾筒與拼合滾筒形式,拼合滾筒除在鋸片左右的位置不得少于兩對外,還應符合第4.1.1的規定。
4.2 鋸軸在工作臺下面的機床,在鋸片前和后都應設有不少于2根的主滾筒。
4.3 滾筒必須能充分壓緊工件。
4.4 拼合滾筒與鋸片之間的間距應不超過10mm。
4.5 壓滾的壓簧應有足夠的壓力防止工件跳動。
4.6 壓滾離工作臺面高度位置應能調節,并有可靠的鎖緊裝置,保證進給時不松動。
5 壓板機構的要求
5.1 壓簧應能可調,保證壓板壓緊工件。
5.2 壓簧和壓板應有足夠的壓力防止工件跳動。
6 止逆器的要求
6.1 機床必須有止逆器,應具有足夠的抗沖擊能力。
6.2 止逆器應動作靈敏、可靠,能防止工件回彈。
6.3 止逆器必須有足夠的剛度、強度和抗沖擊能力。
6.4 啟閉止逆器的操縱機構必須有可靠的定位器,止逆器的開啟操縱機構必須與機床啟動聯鎖。
7 進給機構的要求
7.1 履帶鏈進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履帶鏈進給應安全、可靠,能保證機床工作時工件的進給;
b. 履帶塊應耐磨并有足夠的抗拉強度;
c. 履帶塊應有保證鋸切的鋸槽,且表面結構應能與壓緊機構配合,進給時工件不產生滑動。
7.2 滾筒進給應保證工件在進給中不產生上下跳動。
8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8.1 多鋸片木工圓鋸機必須有側向防護板,防止小塊碎材向側向飛出。
8.2 開啟鋸軸和鋸片部分的防護裝置應與機床啟動聯鎖。
8.3 防護裝置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安全可靠。
9 操縱機構的要求
9.1 操縱手輪、手柄離地高度按GB 12557第5.4中“>5~25次/每班”進行考核。
9.2 操縱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按GB 12557第5.6中“≤5次/每班”考核。
9.3 機床操作指示所應用的形象化指示符號應符合GB 10961的規定。
9.4 機床必須有急停按鈕。
10 機床噪聲的要求
10.1 測量噪聲時機床一般處于下列狀態:
a. 采用4片標準的硬質合金圓鋸片;
b. 鋸片直徑、齒數、鋸片厚度、鋸齒寬度推薦如下:
|
鋸片直徑 |
齒 數 |
鋸齒寬度 |
鋸片厚度 |
|
250 |
20,28 |
2.5~3.2 |
1.6~2.2 |
|
315(300) |
24,32 |
3.0~3.2 |
2.0~3.2 |
|
355(350) |
28,36 |
3.2~3.6 |
2.2~2.6 |
|
400 |
32,40 |
3.2~3.6 |
2.2~2.6 |
c. 鋸齒寬度偏差為±0.1 mm;
d. 鋸片厚度偏差為±0.1 mm;
e. 主軸轉速取最高轉速;
f. 進給速度選用15±2 m/min,或最接近于15±2m/min;
g. 鋸片處于鋸片高度40mm的位置上;
h. 鋸片間距取能鋸切板條寬度為150mm的間距。
注:對單鋸片機動進給木工圓鋸機,測量時鋸片數為1片,鋸片間距的規定不適用。
10.2 單鋸片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鋸片直徑≤315 mm,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83 dB(A),鋸片直徑>315 mm,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85 dB(A),測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規定。
10.3 多鋸片機動進給木工圓鋸機,鋸片直徑≤315 mm,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88dB(A),鋸片直徑>315 mm,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90dB(A),測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規定。
11 機床的排屑與粉塵濃度的要求
11.1 機床應設置有效的排屑口。
11.2 機床安裝上有效的吸塵裝置后,工作時1片鋸片所產生的粉塵濃度值在操作者周圍不得超過10mg/m3,每增加1片鋸片,其粉塵濃度值的增加量不得超過5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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