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車木工帶鋸機結構安全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跑車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作機構的要求、制動機構的要求、鋸條張緊與鋸卡裝置的要求、除屑裝置的要求和跑車上各裝置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跑車木工帶鋸機。
2 引用標準
GB 12557 木工機床 結構安全通則
GB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3 一般要求
3.1 跑車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3.2 木工帶鋸機上有可能造成傷害的危險部分,如鋸輪、鋸條、鏈傳動與帶傳動等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和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3 鋸輪應有足夠的強度承受壓緊力,離心力、制動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3.4 鋸輪材料的抗拉強度應大于或等于200N/mm2。
3.5 鋸輪軸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制造。
3.6 鋸輪應進行靜平衡,平衡精度等級為G6.3。
3.7 為防止跑車行走路線的兩端越程,在其兩端應有防止越程的裝置。
4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4.1 鋸輪防護罩
4.1.1 防護罩的結構和所用材料應保證足夠強度和剛度。
4.1.2 上鋸輪防護罩應能罩住處于任何位置的鋸輪的3/4以上表面。
4.1.3 兼覆蓋地坑的下鋸輪防護材料應采用厚度大于50mm的木板或加固的網紋鋼板。
4.1.4 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其上端與防護罩內襯表面間應有足夠的間距。
4.1.5 應在上鋸輪防護罩內,靠鋸齒邊的適當之處,設置鋸條承受器。
4.2 切削邊的鋸齒防護罩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厚度不小于1 mm的鋼板或不低于其強度的其他材料;
b. 要采用能同鋸卡一起升降,并能把非工作部分鋸齒全部罩住,而不明顯妨礙前方視線的結構。
5 操縱機構的要求
5.1 控制開關應操作簡便,并且不應有因接觸振動等原因而產生誤動作。
5.2 應在操作者不離開操作位置就能進行操作的位置設置控制開關;但主機的起動不限制操作位置,而必須設置在能確認鋸條位置狀況并能對鋸條進行調整的位置上。
5.3 必須設有急停控制按鈕。
5.4 上鋸輪的調節手輪離操作地面高度為0.3~1.2m,操縱力小于或等于60N。
5.5 跑車上各操縱手柄離跑車表面高度應為0.5~1.6 m,操縱力小于或等于40 N。
5.6 上鋸輪機動升降操縱機構應與鋸機起動操縱機構聯鎖。
6 制動機構的要求
6.1 在下鋸輪上裝有能夠對鋸輪的運轉進行有效制動的裝置。
6.2 制動裝置應操作簡單、制動性能好、調整方便。
6.3 手動或腳踏制動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部位應在操作者便于操作的地方;
b. 手動的把手要防止逆轉和脫落;
c. 腳踏板表面應防滑,并應安裝腳踏水平位置限制器。
7 鋸條張緊與鋸卡裝置的要求
7.1 鋸條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張緊裝置應有一定的靈敏度,以保證帶鋸條具有與切削條件相適應的張緊力。
b. 杠桿式張緊裝置的杠桿、回轉軸及頂針的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的其他材料,對必要的部分應進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
7.2 上鋸輪的升降調節和傾斜調節應靈活可靠,以保證鋸機正常運轉。傾斜裝置應具有即使在運轉中,操作手柄受到意外力的情況下,鋸輪的傾斜角度必須保持不變的結構。
7.3 鋸卡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能根據鋸條的寬度、厚度簡便地調整卡塊的位置;
b. 鋸卡臂應安裝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證鋸卡在升降時不會與鋸齒相碰;
c. 上鋸卡卡塊夾部分應能降至下端與工件間的距離盡可能小的位置上。
8 除屑裝置要求
8.1 在帶鋸機上應設置除屑裝置以清除鋸輪的鋸屑,樹脂等粘著物。
8.2 應在有可能把木屑卷入下鋸輪與鋸條之間的位置設置防止木屑雜物卷入的裝置。
8.3 在說明書中要說明木屑的排除方法。
9 跑車上各裝置的要求
9.1 手動搖尺裝置
手動搖尺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手動搖尺裝置的棘爪和棘輪的齒部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并進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
b. 手動搖尺手柄的抬起結構應能使手柄抬起時棘爪的頭部與棘輪的齒部之間距離大于3mm。
9.2 卡木樁進退裝置與微調裝置
卡木樁的進退和微調進退應有防止越程的裝置。
9.3 跑車前進、后退的操縱裝置
跑車前進、后退的操縱手柄的操縱方向應與跑車的行走方向一致,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 當手離開操縱手柄時。操縱手柄應返回中間位置并鎖定,不因振動接觸等外力引起意外的動作;
b. 當操縱手柄返回中間位置而手離開操縱手柄時,操縱手柄應鎖定,不因振動接觸等外力而引起意外的動作。
9.4卡木裝置的要求
卡木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卡木裝置應是能牢固夾緊工件的結構;
b. 扎勾的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其頭部應進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
c. 下扎勾與帶鋸條間的距離應比上扎勾與帶鋸條間的距離遠。
9.5 車擺裝置
車擺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車擺裝置隨跑車前進和后退,并能準確地完成退讓動作;
b. 車擺裝置應在跑車后退移動300mm的距離內完成退讓動作;
c. 最小的退讓量應大于9 mm;
d. 至少在跑車前端的車軸和后部的車軸上各設置一個車擺裝置,以保證同步動作;
e. 應設置停擺裝置。
9.6 行車裝置
采用固定在基礎上的卷筒通過鋼絲繩來牽引跑車的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9.6.1 卷筒的節圓直徑與卷入該筒的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以及滑輪的節圓直徑與通過頂滑輪的鋼絲繩直徑的比值應大于16。
9.6.2 卷入鋼絲繩的方向與卷筒溝槽的夾角應小于4°。
9.6.3 鋼絲繩卷入滑輪的角度應小于2°。
9.6.4 鋼絲繩與卷筒的連接,可采用壓板固定等牢固連接的方法。
9.6.5 應安裝有能適當張緊鋼絲繩的張緊裝置。
9.6.6 鋼絲繩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使鋼絲斷裂的負荷與該鋼絲繩所承載的最大負荷之比)應大于5。
b. 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鋼絲繩的一端以各自的形式固定在滾筒上,跑車處于最遠位置時滾筒應有2圈以上剩余鋼絲繩;采用摩擦驅動,滾筒上應有6圈以上的鋼絲繩。
9.7移動電線架裝置
裝有移動電線的跑車因移動電線顯著地伸縮,為防止電線的扭曲應有移動電線架裝置。
9.8跑車上操作站臺的要求
需操作者在車上進行搖尺和扎勾操作的跑車,其進行操作的站立表面應無拌倒、滑倒的可能,并應在適當的地方設置扶手或把手,以防止操作者從車上跌落。
9.9 車輪及軌道表面附著物的消除裝置
跑車上應安裝有清除粘著于車輪和軌道接觸面上的鋸屑、樹皮等物的裝置。
附 錄 A
術語與定義
(參考件)
A1 搖尺裝置
又稱步進裝置。用于控制卡木樁橫向移動以便繼續下一次鋸切的裝置。
A2 卡木樁
又稱車樁、立樁。用來支承原木,并做為鋸切的基準。
A3 微調裝置
由于被加工的原木有尖梢度以及形狀上的缺陷,在鋸切時要求卡木樁除了能一起動作進行搖尺外,還要求每個立樁都能單獨作橫向移動而設的裝置。
A4 卡木裝置
又稱扎勾裝置。用于將原木靠在卡木樁后的夾緊,以保證原木在鋸切時不發生位移而設的裝置,通常設有上、下兩個扎勾。
A5 車擺裝置
又稱偏退、退讓裝置。為防止跑車退回時原木鋸切面將鋸條從鋸輪上帶下來造成事故而設置的,能使車架相對于鋸條橫移(退讓)一個小距離的裝置。
A6 行車裝置
又稱行走裝置。用于使跑車前進、后退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