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裝物污染控制要求、貯存過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監督等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
施選址、建設和運行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也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
歷史堆存危險廢物清理過程中的暫時堆放不適用本標準。
國家其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針對特定危險廢物貯存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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