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環境績效評價的評價原則、基本要求、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程序。
本文件適用于廢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環境績效評價,適用的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分領域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制造等領域,不適用于危險廢棄物的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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