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業(瀝青)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指標分為四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石油為原料用連續氧化法(氧化瀝青裝置)和溶劑法(丙烷、丁烷脫瀝青裝置)生產瀝青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彈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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