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適用于制漿造紙工業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制漿造紙工業企業的自備熱電站和工業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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