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加速器(電子束和X射線)輻照裝置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原則,包括劑量控制、輻射工作場所的劃分、輻射屏蔽、安全設計、日常檢修(管理)及記錄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輻射加工用能量不高于10MeV的電子束輻照裝置和能量不高于5MeV的X射線輻照裝置。自屏蔽輻照裝置不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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