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總體要求,并對近地表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環境監督、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和質量保證提出了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近地表處置。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由于含有相當數量的長壽命核素,不能僅依靠監護措施確保廢物的處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措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天然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巖洞處置和鉆孔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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