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酰胺類化合物的液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測定。
當環境空氣采樣體積為30 L(標準狀態),吸收液體積為10 ml 時,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檢出限分別為0.03 mg/m3、0.02 mg/m3、0.03
mg/m3 和0.02 mg/m3,測定下限分別為0.12 mg/m3、0.08 mg/m3、0.12 mg/m3 和0.08 mg/m3。
當固定污染源廢氣采樣體積為30 L(標準狀態),吸收液體積為50 ml 時,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檢出限分別為0.2 mg/m3、0.1 mg/m3、0.2 mg/m3和0.1 mg/m3,測定下限分別為0.8 mg/m3、0.4 mg/m3、0.8 mg/m3 和0.4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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