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32 種元素的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中銀、鋁、砷、硼、鋇、鈹、鉍、鈣、鎘、
鈷、鉻、銅、鐵、鉀、鋰、鎂、錳、鉬、鈉、鎳、磷、鉛、硫、銻、硒、硅、錫、鍶、鈦、釩、鋅及鋯等32 種元素可溶性元素及元素總量的測定。
本標準中各元素的方法檢出限為0.009 mg/L ~0.1 mg/L,測定下限為0.036 mg/L ~0.39 mg/L。各元素的方法檢出限詳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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