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和各指標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評價我國縣域、省域和生態區的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其中,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方法適用于縣級(含)以上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評價方法適用于各類型生態功能區的生態功能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城市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方法適用于地級(含)以上城市轄區及城市群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狀況評價方法適用于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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