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煉制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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