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應根據本標準制(修)定。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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