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四類,即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彩色顯象管和彩色顯示器的總裝配生產(不包括玻殼、熒光粉及其他零部件的生產);適用于彩色顯象(示)管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
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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