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混裝制劑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混裝制劑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通過混合、加工和配制,將藥物活性成分制成獸藥的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中成藥制藥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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