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類制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生物類制藥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物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工程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物工程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制備作為治療、診斷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質類藥物、疫苗等藥品的企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制備抗生素、維生素等藥物的生產企業。生物工程類制藥的研發機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術制備蓋用藥物企業的水污染物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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