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不含中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在提取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提取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與提取類制藥生產企業生產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本標準不適用于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制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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