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廢氣中,顆粒物與氣態污染物監測的手工采樣和測定技術方法,以及便攜式儀器監測方法。對固定源廢氣監測的準備、廢氣排放參數的測定、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與測定方法、監測的質量保證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 年12 月7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廢氣中,顆粒物與氣態污染物監測的手工采樣和測定技術方法,以及便攜式儀器監測方法。對固定源廢氣監測的準備、廢氣排放參數的測定、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與測定方法、監測的質量保證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環境監測站,工業、企業環境監測專業機構及環境科學研究部門等開展固定污染源廢氣污染物排放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污染防治設施治理效果監測,煙氣連續排放監測系統驗證監測,清潔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技術研究性監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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