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GB 4914-1985《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本標準適和于我國的內水、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對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實體在作業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產水、鉆井液、鉆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目錄
前言Ⅲ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 排放要求/濃度限值分級2
5 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3
6 污染物的測定4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萃取重量法測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質(HEM;油脂)和硅膠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質(SGTHEM;非極性物質) 6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水基鉆井液和水基鉆井液鉆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18
參考文獻2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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