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4號公告發布,自2013 年12 月1 日起實施。其中, 第3.3.10、3.3.13、3.4.9 (1、2、3)、3.5.1、3.5.10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中設置的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細水霧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的可燃固體表面火災、可燃液體火災和帶電設備的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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