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平通風管道在標準火條件下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用來檢驗通風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A)和內部火(管道B)作用時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耐火性能取決于吊頂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帶檢修門的管道,除非將檢修門納入到管道中一起試驗;
c) 兩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煙管道;
e) 與墻或樓板連接的吊掛固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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