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配置建筑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生產、使用或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1.0.3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消防工程設計的內容,并應在工程設計圖上標明。
1.0.4 滅火器的配置,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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