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為強制性的,其余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參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 第2 部分:檢查和維修》,為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加強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經維修的滅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標準代替GA 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本標準與GA 95-1995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增加了第3 章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第4 章總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維修條件;
——第6 章維修技術要求根據滅火器維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規定、拆卸、水壓試驗、筒體清洗和干燥、再充裝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換和維修標識的要求;
——取消了滅火器檢查的內容;
——增加了第8 章試驗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檢驗規則。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A 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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