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根據公安部1993~1994年“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項目”的要求,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制定的。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干粉滅火系統的干粉罐、瓶頭閥、選擇閥、燃氣發生器、噴嘴、噴槍等主要部件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參考的國外標準主要有NFPA17《Standard For Dry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18條和第21條及細則|CNS11176《二氧化碳、鹵代烷及干粉等滅火設備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CNS11177《移動式二氧化碳、鹵代烷及干粉等滅火設備用橡皮管噴嘴、噴嘴開關閥及橡皮管輪盤》等。
本標準系首次制定。制定原則是把我國干粉滅火系統生產廠家實際水平和消防工程實際應用相結合,技術條件力求以安全可靠和實際滅火應用為中心,給干粉滅火系統今后逐步發展、完善留有盡可能大的自由度。
本標準由公安部提出,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寶雞消防器材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戴殿峰、劉連喜、白瑞增、王玉瑞。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干粉滅火系統的干粉罐、瓶頭閥、選擇閥、燃氣發生器、噴嘴、噴槍等部件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干粉滅火系統(以下簡稱干粉系統)。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89 鋼制壓力容器
GB 795—89 鹵代烷滅火系統容器閥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796—89 鹵代烷滅火系統噴嘴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3323—87 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 4351—84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715—93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4716—93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4717—93 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5099—85 鋼質無縫氣瓶
GB 5100—85 鋼質焊接氣瓶
GB 12241—89 安全閥 一般要求
GB 12242—89 安全閥 性能試驗方法
GB 12244—89 減壓閥 一般要求
GB 12245—89 減壓閥 性能試驗方法
GB 13532—93 干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GN 11—82 消防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GA 61—93 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干粉系統
由干粉供應源、輸送管路、噴放器件、探測控制器件等組成的滅火系統。
3.2 固定式干粉系統
指系統組件全部固定安裝的干粉系統。
3.3 半固定式干粉系統
指干粉供應源或噴放器件可移動而其余組件固定安裝的干粉系統。
3.4 貯氣瓶型干粉系統
借助于單獨貯存在貯氣瓶內的驅動氣體壓力噴放滅火劑的干粉系統。
3.5 貯壓型干粉系統
指滅火劑與驅動氣體共同貯存在同一容器內的干粉系統。
3.6 燃氣型干粉系統
借助于燃氣發生器內固體燃料燃燒生成的氣體壓力驅動滅火劑的干粉系統。
3.7 組合體
指系統部分組件按正常的工作狀態安裝在一起而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局部整體。
3.8 最大工作壓力
對貯壓型干粉系統指具有額定充裝量的貯罐,在環境溫度等于工作溫度上限時的內部平衡壓力。
對于貯氣瓶型系統是指在允許的工作條件下,減壓閥出口的最大壓力。
4 分類
4.1 干粉系統按驅動氣體的貯存方式可分為:
a) 貯氣瓶型干粉系統;
b) 貯壓型干粉系統;
c) 燃氣型干粉系統。
4.2 干粉系統按充裝滅火劑的種類可分為:
a) 碳酸氫鈉干粉系統;
b) 磷酸銨鹽干粉系統;
c) 氨基干粉系統;
d) 氯化鉀干粉系統;
e) 氯化鈉干粉系統。
4.3 干粉系統按安裝方式分為:
a) 固定式干粉系統;
b) 半固定式干粉系統。
5 規格型號
5.1 規格
干粉系統按干粉罐充裝干粉滅火劑的質量(單位:kg)劃分為下列規格:
2、3、4、5、6、8、10、12、16、25、50、100、150、200、300、500、750、1 000、2 000、3 000。
5.2 型號
其型號編制方法參照CN11的規定。

6 性能要求
6.1 干粉罐
6.1.1 外觀質量
6.1.1.1 干粉罐外表面應涂以大紅面漆,表面色澤均勻,無明顯的流痕、龜裂、氣泡、劃痕、碰傷、漏涂等缺陷。
6.1.1.2 電鍍件表面應無氣泡、明顯的劃痕、剝落等缺陷。
6.1.1.3 干粉罐的焊縫應均勻,焊縫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燒穿、咬邊及未焊透等罐陷;受壓零件的焊縫探傷檢查應按GB 3323的規定進行,其質量不低于三級要求。
6.1.1.4 罐體內應清潔、干凈,不得留有水分、油脂、鐵屑、氧化皮及其他雜物。
6.1.2 機械強度
6.1.2.1 干粉罐罐體壁厚
容積不大于1000L的干粉罐罐體壁厚按GB 5100—85第5章所規定壁厚計算方法確定:對于容積大于1000L的罐體壁厚應按GB 150的要求確定。
6.1.2.2 水壓強度
罐體及附件組合體應按7.1.1.1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罐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時罐體不得有滲漏、宏觀變形等影響正常工作的缺陷。
6.1.2.3 超壓要求
罐體及其附件組合體應按7.1.1.2規定的方法進行超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罐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試驗時干粉罐及其附件不得破裂。
6.1.3 密封性能
罐體及其附件組合體應按7.1.2規定的方法進行密封性能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罐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試驗過程中應無泡式泄漏。
6.1.4 抗振性能
罐體及其附件組合體應按7.1.3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試驗時不得產生裂紋、顯著變形等影響正常工作的缺陷;振動試驗后罐體及附件組合體還應按7.1.2的方法進行密封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6.1.3的規定。
6.1.5 壓力顯示裝置的性能要求
貯壓型干粉系統應設置顯示貯壓罐內部壓力的壓力表或壓力檢測儀;其入口應有防止產生粉堵的有效保護措施。
其性能應符合GB 4351中3.8的規定。
6.1.6 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要求
貯氣瓶型干粉系統應設有超壓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或安全膜片等。
安全防護裝置的動作壓力上限應不大于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35倍,下限應不小于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
安全防護裝置的額定排量應不小于減壓閥的額定流量。
按7.1.4的方法試驗,其動作壓力應符合上述要求且動作準確率應為100%。
其他性能應符合GB 12241和GB 12242的規定。
6.1.7 塑料和橡膠件的熱穩定性能
干粉罐的塑料和橡膠件應選用能長期與干粉滅火劑接觸而不腐蝕損壞的材料制造;并應按7.1.5規定的方法進行熱穩定性試驗,試驗后不得出現斷裂和明顯的脆化或軟化現象。
6.1.8 耐腐蝕性能
干粉罐的外表面應具有耐大氣環境腐蝕的性能;其內部應具有耐干粉滅火劑腐蝕的性能。
6.1.8.1 干粉罐及其附件應按7.1.6.1規定的方法進行外部腐蝕試驗,試驗后涂層不得有肉眼可見的龜裂、脫落等缺陷,操作部件應能正常工作(如系切片,外邊緣至內10mm處的外表面涂層不作評定)。
6.1.8.2 干粉罐及其附件組合體應按7.1.6.2規定的方法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后其內部表面涂層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氣泡、龜裂、脫落等缺陷;如無涂層內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銹斑;操作部件應能正常工作。
6.2 瓶頭閥
6.2.1 強度要求
瓶頭閥組合體應按7.2.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壓力為瓶頭閥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過程中瓶頭閥組合體不得有變形、滲漏現象。
6.2.2 超壓要求
按7.2.2規定的方法進行超壓試驗,試驗壓力為瓶頭閥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試驗過程中瓶頭閥組合體不得破裂。
6.2.3 密封性能
按7.2.3規定的方法進行密封性能試驗,試驗壓力為瓶頭閥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試驗過程中閥門及附件的出口處應無泡式泄漏,也不應有機械損傷。
6.2.4 耐腐蝕性能
瓶頭閥組合體應按7.2.4的要求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各部位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經過腐蝕試驗后的瓶頭閥還應按7.2.3和7.2.6的要求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6.2.3和6.2.6的規定。
6.2.5 抗振性能
瓶頭閥組合體(包括輔助控制部分)應按7.2.5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過程中瓶頭閥組合體的任何部件不得產生結構的損壞,試驗后再按7.2.3和7.2.6的要求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6.2.3和6.2.6的規定。
6.2.6 工作可靠性要求
瓶頭閥組合體(包括輔助控制部分)應按7.2.6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時閥門的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可故障和結構的損壞(閥門正常工作的零件損壞除外)。
6.2.7 壓力顯示裝置的性能要求
瓶頭閥上應設有顯示貯氣瓶內部壓力的裝置,其性能應符合GB 4351—84中3.8的規定。
6.3 貯氣瓶
6.3.1 一般要求
貯氣瓶包括動力氣瓶、補氣瓶、啟動瓶,均應采用鋼質無縫氣瓶,其性能參數應符合GB 5099的有關規定。
6.3.2 密封性能
貯氣瓶和瓶頭閥按正常工作狀態組裝后,按本標準7.3的方法進行密封性能試驗,試驗壓力為貯氣瓶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試驗過程中應無泡式泄漏。
6.4 選擇閥
6.4.1 一般要求
選擇閥用于組合分配系統中,應是具備手動、自動控制雙重功能的快速打開型閥門;按7.9.2.1的方法檢查手動操作,其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動操作力不大于150N;
b) 手動操作行程不大于300mm。
6.4.2 強度要求
按本標準7.4.1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5部,閥門及附件不得有變形、滲漏、裂紋或其他損壞。
6.4.3 超壓要求
按7.4.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閥門不得破裂。
6.4.4 密封性能
按7.4.3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干粉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閥及其附件出口處,水的滲漏量不得超過3.0mL/min。
6.4.5 工作可靠性要求
選擇閥按7.4.4規定的方法試驗時,閥門的動作應靈活、準確可靠、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的損壞(閥門正常工作的零件損壞例外)。
6.4.6 閥門等效長度
選擇閥應按7.4.5的方法測定其等效長度,試驗結果應不大于生產廠規定值的10%。
6.4.7 耐腐蝕性能
選擇閥內外分別應耐干粉滅火劑和外部環境的腐蝕,選擇閥應分別在打開和關閉的件下按7.4.6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閥門各部件應操作靈活且不應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鹽霧腐蝕試驗后再按7.4.3和7.4.4進行密封試驗和可靠性試驗,并應滿足6.4.4和6.4.5要求。
6.5 燃氣發生器
6.5.1 強度要求
燃氣發生器的受壓殼體應按7.5.1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過程中不得有破裂和宏觀變形等影響正常使用的缺陷。
6.5.2 超壓要求
燃氣發生器的受壓殼體應按7.5.2規定的方法進行超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試驗過程中殼體不得破裂。
6.5.3 耐腐蝕性能
燃氣發生器的受壓殼體應按本標準7.2.4規定的方法進行耐腐蝕試驗,試驗后不能有明顯的腐蝕損壞;且腐蝕后的耐壓殼體仍能滿足6.5.1和6.5.2要求。
6.5.4 抗振性能
燃氣發生器應按7.5.3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過程中燃氣發生器不得產生裂紋、變形等任何影響正常工作的缺陷,試驗后的燃氣發生器仍能正常點火。
6.5.5 防潮性能
燃氣發生器整體應按7.5.4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點火藥盒的點火率應為100%。
6.6 干粉噴嘴
6.6.1 材料
噴嘴的各部分應由耐腐蝕材料制造,其中噴孔部分必須由耐腐蝕的金屬材料制造。
6.6.2 耐熱和耐壓性能
噴嘴按7.6.1方法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試驗后,噴嘴不得有裂紋、變形或其他損壞。
6.6.3 耐熱和耐冷擊試驗
噴嘴按7.6.2方法試驗后,噴嘴整體不得有變形、裂紋等損壞。
6.6.4 耐沖擊性能
噴嘴應按7.6.3規定的方法試驗,試驗后噴嘴整體不得有裂紋、變形或其他損壞。
6.6.5 耐腐蝕性能
噴嘴應具有一定的耐腐蝕性能,按7.6.4的規定試驗后,噴嘴不應有明顯的腐蝕損壞。再按7.6.5的方法進行布粉試驗,其性能應滿足6.6.6要求。
6.6.6 布粉性能
按7.6.5的方法進行布粉試驗,其噴嘴干粉流量及噴粉密度分布曲線應和廠方提供的數值及曲線相符。
6.7 干粉噴槍
6.7.1 材料
干粉噴槍應選用耐腐蝕或經過防腐處理的金屬材料或性能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制造。
6.7.2 強度要求
干粉噴槍和噴射軟管的組合體應按7.7.1的方法進行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后干粉槍不應產生影響正常工作的變形等缺陷。
6.7.3 超壓要求
干粉槍和噴射軟管組合體應按7.7.2的方法進行超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試驗后干粉槍不應破裂。
6.7.4 密封性能
干粉槍應按7.7.3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試驗壓力為其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試驗時干粉槍體及各密封部位應無滲漏現象。
6.7.5 耐腐蝕性能
干粉槍應按7.7.4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應無起層、剝落或肉眼可見的點蝕凹坑,且不影響正常操作。
6.7.6 抗跌落性能
干粉槍應在距水泥地面1.5m高處,按7.7.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能正常操作使用。
6.7.7 噴射性能
按7.7.6規定的方法測定噴槍有效噴射距離,噴粉強度等廠方規定的指標,結果應與生產廠的規定相符。
6.8 減壓閥
6.8.1 耐腐蝕性能
減壓閥應按7.2.4規定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閥體不得有起層、剝落和可見的點蝕凹坑等腐蝕破壞;試驗后的減壓閥仍應符合6.8.2、6.8.3、6.8.4的規定。
6.8.2 殼體強度
減壓閥殼體應按GB 12245—89中6.1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貯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過程中,殼體不得有滲漏現象。
6.8.3 流量要求
減壓閥應按GB 12245—89中6.3規定的方法進行流量試驗;當其入口壓力為貯氣瓶公稱工作壓力時,其流量應能滿足干粉罐的充壓時間不大于如下規定:
a) 30s(干粉罐的額定充裝量≤1000kg)
b) 45s(干粉罐的額定充裝量>1000kg)
6.8.4 其他性能應符合GB 12244、GB 12245的規定。
6.9 報警及控制部件
6.9.1 驅動器要求
6.9.1.1 電磁閥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于最大負載時閥門動作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6.9.1.2 氣動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于最大負載時閥門動作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6.9.1.3 其他類型驅動器在允許使用條件下的最小驅動力不應小于閥門在最大負載下所需驅動力的兩倍。
報警及控制部件的其他性能應符合GB 4715、GB 4716、GB4717和GA61的規定。
6.10 系統要求
6.10.1 外觀質量
6.10.1.1 油漆件漆膜應色澤均勻,無明顯流痕、氣泡、碰傷等缺陷。
6.10.1.2 電鍍件表面應無明顯氣泡、碰傷、漏鍍等缺陷。
6.10.1.3 標牌、貼花應端正、平服、經外腐蝕不脫落。
6.10.2 結構要求
6.10.2.1 裝置應設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形式。
a) 自動操作:系統的操作不需要任何人為的動作。
b) 手動操作:系統的操作應能一次動作完成整個系統操作。
c) 機械應急操作機構:
應按7.9.2.1的方法進行測量,測量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急操作機構的操作力不應大于150N;操作行程不大于300mm;
應急操作機構應有保險裝置,其解除力不應大于100N。
6.10.2.2 管道噴嘴端應加防塵帽,以防潮氣和灰塵進入管道及罐體及起腐蝕;一旦系統啟動,防塵帽應很容易被吹除。
6.10.3 干粉滅火系統銘牌要求
干粉系統須在控制端顯著位置設置銘牌,銘牌上應標明系統名稱、型號規格、額定工作壓力(20℃條件下)、工作溫度范圍、出廠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
6.10.4 其他要求
6.10.4.1 系統使用的滅火劑應符合GB 13532及相關標準要求。干粉系統所使用的滅火劑種類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必須經質量監督檢測部門認定。
6.10.4.2 系統工作溫度范圍:干粉系統工作溫度界限一般為-20℃~50℃。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確定設計工作溫度范圍時,必須經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檢驗認可。
6.10.5 系統動作要求
按7.8.3規定的方法進行聯動試驗。系統部件及接口處應無可見泄漏且動作應準確、靈活。
干粉罐充壓時間、有效噴射時間、噴射距離、干粉剩余率、干粉的分布均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7 試驗方法
試驗用水的水溫不應低于5℃。
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7.1 干粉罐
7.1.1 強度試驗
試驗前應將干粉貯罐內的滅火劑清除干凈,用水沖洗后進行內部檢查,結果應符合6.1.1.4規定。然后將罐體及附件按工作狀態要求組裝好,準備進行下列試驗。
7.1.1.1 水壓試驗
把干粉罐及附件組合體固定安裝在試驗臺上并與水壓供給裝置連接,封住出粉口;可預留一排氣口。啟動加壓裝置緩慢加壓以排出罐內氣體,待排凈氣體后封住預留排氣口,再緩慢加壓至6.1.2.2規定的壓力值,保壓1min,其結果應符合6.1.2.2規定。
7.1.1.2 超壓試驗
試驗步驟同7.1.1.1,但要求試驗臺有安全防護措施,試驗壓力應按6.1.2.3規定,在規定壓力下保壓1min,其試驗結果應符合6.1.2.3規定。
7.1.2 密封試驗
將罐體和其附件按工作狀態組裝好,封閉出粉管的外接口,將進氣口與氣壓供給裝置相連,把罐體浸入盛滿清水的水池中,頂部浸水深度不應小于20cm,然后給干粉罐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2min,其試驗結果應符合6.1.3規定。
7.1.3 振動試驗
將干粉罐及附件組合體以直立狀態緊固在振動臺的夾緊裝置中,啟動振動臺。試驗時,應按X、Y、Z三個垂直坐標軸線方向依次改變振動方向進行試驗。要求:
位移幅值:0.8mm;
頻率:20Hz;
振動時間,2h(每個方向);
試驗結果應符合6.1.4的規定。
7.1.4 安全防護裝置試驗
7.1.4.1 安全閥開啟壓力的測定
將安全閥及附件組合體調整好裝在試驗臺上,入口與氣壓供給裝置相連,管線上裝有壓力表,顯示安全閥入口處壓力。緩慢升壓至安全閥動作,記下此壓力;
安全閥開啟壓力測定應重復測定三次,每次間隔不小于3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1.6規定。
7.1.4.2 安全膜片爆破壓力的測定
將安全膜片連同整個安全裝置一起,用氣壓供給裝置緩慢加壓至爆破,記錄爆破壓力,此試驗應重復進行10次。
試驗結果應符合6.1.6規定。
7.1.5 塑料、橡膠件的熱穩定性試驗
將干粉罐的所有塑料、橡膠件取出,置于60℃±3℃的溫度箱內。在此環境中保持500h后取出,再放到20℃±5℃的環境中保持5h,取出仔細檢查。
試驗結果應符合6.1.7規定。
7.1.6 腐蝕試驗
7.1.6.1 外部腐蝕試驗
送檢方應提供面積不小于360cm
2(如系焊接罐體應包含一段長度不小于15cm的焊縫)的試件一塊,材料和處理方法均應與罐體相同;將試塊(小型罐可直接用罐體)與罐體上的外露配件一起放入鹽霧腐蝕試驗箱:按7.2.4的方法試驗,試驗周期為240h。
試驗結果應符合6.1.8.1規定。
7.1.6.2 內部腐蝕試驗
將干粉罐組合體的罐外出粉口封住,裝入相應種類的干粉滅火劑,在規定的最高使用溫度環境中放置21d(溫度偏差為-5℃),取出后再在室內存放80d,試驗到期后,先清除滅火劑,用溫水清洗干粉罐組合體內部表面,仔細檢查腐蝕情況。
試驗結果應符合6.1.8.2規定。
7.2 瓶頭閥
7.2.1 強度試驗
將被測頭閥閥門的入口與液壓供給裝置相連,封住所有的出口(包括壓力泄放裝置出口),但可預先留一個出口以排出閥內氣體,打開液壓裝置閥門,緩慢加壓,待閥內空氣排凈后,再封住預留的出氣口。慢慢升壓至6.2.1規定的壓力,保壓5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2.1規定。
7.2.2 超壓試驗
試驗步驟同7.2.1要求,試驗壓力應符合6.2.2的規定。保壓5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2.2規定。
7.2.3 密封試驗
將處于關閉狀態的瓶頭閥的入口與空氣供給裝置相連,堵住閥座上游所有出口;將瓶頭閥整體浸入水中(閥頂部浸入水面下不小于20cm),逐漸升壓至6.2.3所規定的試驗壓力,保壓3min,觀察閥門出口處有無氣泡產生,之后將閥門從水中取出,在不泄壓的情況下打開閥門。
試驗結果應符合6.2.3的規定。
7.2.4 鹽霧腐蝕試驗
鹽霧腐蝕試驗應在鹽霧腐蝕試驗箱內進行,箱內溫度為35℃±2℃,噴霧速率為1~2mL/h(有效面積為80cm
2的收集器,放入試驗箱內24h所測得的平均噴霧速率)。
試驗溶液由白色氯化鈉溶于蒸餾水中制成,濃度為50g/L±5g/L,pH值在25℃時為6.5~7.2,噴淋后的殘液不能再次使用。
試件經清洗去污后懸掛在試驗箱內的專用支架上,每次試驗只做一個試件,試驗周期為240h,在試驗周期內噴霧不能停止,除非進行檢查或其他必要操作時,才允計短時間內打開試驗箱,但不得接觸試件表面;試驗結束后先干燥0.5~1h,然后在40℃的清水中清洗,最后在空氣中干燥。
7.2.5 振動試驗
將瓶頭閥和氣瓶(可選擇設計上瓶頭閥所允許使用的最小氣瓶)按工作狀態組裝好,充壓至20℃時的工作壓力,將其與控制部分按工作狀態一起固定安裝在振動臺上。
按7.1.3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6.2.5規定。
7.2.6 工作可靠性試驗
將瓶頭閥組合體(包括控制裝置)的入口與氣壓供給裝置相連,在溫度20℃±5℃條件下完成下列循環試驗。
試驗順序:
a) 打開壓力氣源閥門,充壓至瓶頭閥的工作壓力,保壓不少于5s;
b) 按正常工作方式啟動瓶頭閥;
c) 啟動后關閉氣體閥門,瓶頭閥恢復常態(正常工作時破壞的零件要及時更換);
d) 關閉瓶頭閥,再次充壓。
上述循環試驗應重復100次,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溫度下各做10次。
試驗結果應符合6.2.6規定。
7.3 貯氣瓶及組件的密封試驗
將貯氣瓶和瓶頭閥(包括附件)按正常工作狀態進行組裝;把瓶頭閥入口與氮氣壓力供給系統連接好;試驗時首先緩慢加壓至6.3.2規定的壓力,卸下氣壓供給裝置,并使瓶頭閥處于關閉狀態,將貯氣瓶連同瓶頭閥及附件組合體浸入水中觀察3min(組合體頂部浸入深度不小于20cm)。
試驗結果應符合6.3.2的規定。
7.4 選擇閥
7.4.1 強度試驗
打開選擇閥,將閥門的入口與水壓供給裝置連接,堵住閥的出口(可預留一個出口排除閥內氣體,排凈氣體后再封死排氣口)緩慢加壓至6.4.2規定的壓力,保壓5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4.2規定。
7.4.2 超壓試驗
試驗步驟同7.4.1,試驗壓力按6.4.3規定,保壓5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4.3規定。
7.4.3 密封試驗
將選擇閥關閉,將其入口與液壓供給裝置相連,堵住閥的出口,逐漸升壓至6.4.4規定值,保壓3min,觀察有無泄漏現象,并測量滲水量。
試驗結果應符合6.4.4規定。
7.4.4 工作可靠性試驗
將選擇閥和其他輔助控制設備按工作狀態組裝好,根據選擇閥的驅動類型驅動選擇閥,試驗順序次數同7.2.6。
試驗結果應符合6.4.5規定。
7.4.5 等效長度的測定
應按GB 795容器閥等效長度的測定方法測定。
試驗結果應符合6.4.6規定。
7.4.6 鹽霧腐蝕試驗
按本標準7.2.4規定的方法進行。
試驗結果應符合6.4.7規定。
7.5 燃氣發生器
7.5.1 殼體水壓試驗
把燃氣發生器的殼體固定在試驗臺上進行水壓強度試驗,試驗時先將殼體灌滿清水,入口與水壓供給裝置相連,緩慢加壓至6.5.1規定的試驗壓力,保壓3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5.1規定。
7.5.2 殼體超壓試驗
試驗步驟同7.5.1,試驗壓力應按6.5.2規定。
試驗結果應符合6.5.2規定。
7.5.3 振動試驗
將燃氣發生器固定在振動臺的夾緊裝置中,啟動振動臺,按7.3.1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
試驗結果應符合6.5.4規定。
7.5.4 防潮性能試驗
取一杯子(應能裝下點火藥盒)注入5~40℃的清水,把點火藥盒完全浸入杯水中,靜置24h后取出,立即進行點火試驗,試驗不少于10次。
試驗結果應符合6.5.5規定。
7.6 噴嘴
7.6.1 耐熱和耐壓試驗
將噴嘴安裝在高溫試驗箱內的管道上,噴嘴通過管道與處于室溫下的標準干粉罐相連。
標準罐是內裝滅火劑10kg,充裝比為0.65kg/L的橢球貯罐,貯罐應設補氣系統,使噴嘴處壓力符合6.6.2要求。
高溫試驗箱內溫度為400℃±10℃,噴嘴在此溫度下恒溫5min,然后打開閥門,直到干粉噴完為止。
試驗結果應符合6.6.2規定。
7.6.2 耐熱和耐冷擊試驗
先將噴嘴安裝在高溫箱內并通過管道與處于室溫下的標準干粉罐連接,高溫箱溫度控制在400℃±10℃,5min后,再將噴嘴快速移入溫度為系統工作溫度下限的低溫箱內,立即打開閥門,直至干粉噴完為止。
7.6.3 耐沖擊試驗
按GB 796—89中5.5規定的方法試驗6.6.4規定。
7.6.4 耐腐蝕試驗
按標準7.2.4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6.6.5規定。
7.6.5 布粉試驗
試驗場所為邊長不小于被測噴嘴保護半徑4倍的正方形,噴嘴位置可按噴嘴種類布置,噴嘴高度可調;用方形集粉盒密布在試驗區內,每個集粉盒面積不大于0.5m×0.5m。
試驗時,按噴嘴施工要求安裝,通過管道與標準干粉貯罐相連接;標準干粉罐壓力及補氣速度應能使噴嘴按工作壓力噴射滅火劑。試驗中應記錄干粉噴射時間和干粉剩余量。
噴粉結束后,測定每個集粉盒的集粉量和總噴粉量,計算每個集粉盒處的平均布粉密度,繪出噴粉密度曲線。與廠方提供曲線比較;并按公式計算噴嘴流量:

其結果應符合6.6.6規定。
7.7 干粉槍
7.7.1 強度試驗
將干粉槍和連接軟管按工作狀態組裝好,把干粉槍固定在試驗臺上,軟管的進口端與水壓供給裝置連接;打開干粉槍開關,慢慢加壓以排出噴槍內空氣、關閉噴槍開關、繼續加壓至6.7.2規定的試驗壓力,保壓5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7.2規定。
7.7.2 超壓試驗
按7.7.1的步驟試驗,試驗壓力按6.7.3規定。
試驗結果應符合6.7.3規定。
7.7.3 密封試驗
把干粉槍與軟管組合體的進口與水壓供給裝置相連;先打開干粉槍開關,慢慢加壓,待槍體中氣體排凈后關閉開關,繼續加壓至6.7.4規定的壓力,保壓2min。
試驗結果應符合6.7.4規定。
7.7.4 腐蝕試驗
按7.2.4規定進行鹽霧腐蝕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6.7.5的規定。
7.7.5 跌落試驗
干粉槍分別從噴口朝上、噴口朝下以及噴槍軸線處于水平狀態(若有開關,開關應處于水平軸線之下)三種位置,從離地面1.5m±0.05m的高處(從噴槍最低點算起)自由落到水泥地面上,噴槍在每個位置墜落兩次后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6.7.6規定
7.7.6 噴射試驗
將干粉槍固定在支架上,槍體軸線應與地面平行,噴口中心距地面1.2m±0.05m;干粉槍入口與7.6.1規定的標準干粉罐相連,按干粉槍工作壓力充壓。
在射程的60%至150%的范圍內,每隔0.5m放一個邊長為300mm、高30mm的正方形受粉盤,受粉盤布置按槍體軸線方向及左、右各一行,間距0.5m。
在風速小于2m/s、溫度在0~30℃范圍內的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
開啟干粉槍開關進行噴射,記錄有效噴射時間,計算各受粉盤的干粉質量和噴射總量。
噴射總量與有效噴射時間之比即為噴射強度。
繪出滅火劑質量與其和噴槍口水平距離的關系曲線,滅火劑質量最大處與噴槍口的水平距離即為有效噴射距離。
7.8 報警及控制部件
7.8.1 驅動器驅動力的測定
按GA61規定的方法測定,測定值應符合6.9.1規定。
7.9 系統
7.9.1 外觀檢查
目測系統外表,其外觀質量應符合6.10.1規定。
7.9.2 結構檢查
7.9.2.1 利用測力計和游標卡尺測量系統機械應急操作機構的操作力、操作行程及保險裝置的解除力。其數值應符合6.10.2.1規定。
7.9.2.2 其他結構性能檢查結果應符合6.10.2.1~6.10.2.5規定。
7.9.3 聯動試驗
將系統各部件按使用說明組裝好,按規定灌裝滅火劑《貯壓式應充壓至工作壓力》。使之處于工作狀態。分別用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使系統動作,觀察干粉系統各部位的密封及各部件的動作情況和干粉噴灑的分布情況。記錄干粉罐充壓時間、有效噴射時間、噴射距離、干粉剩余率等。其結果均應滿足6.10.5要求。
8 檢驗規則
8.1 干粉系統部件生產單位應制訂并遵守質量管理規程,確保每批產品都符合本標準規定。
8.2 檢驗分類
8.2.1 型式檢驗應按表1規定的項目進行。
8.2.2 出廠檢驗應按表1規定的項目進行。
8.3 采取隨機抽樣,其試驗程序及取樣數量按表2規定。
8.4 檢驗結果判定
8.4.1 型式檢驗
若某部件通過表1規定的全部項目,則該部件為合格品,若有一項A類型式檢驗項目不合格,則該部件判為不合格,若有B類型式檢驗項目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檢驗,仍有一項不合格,即判該部件不合格。
8.4.2 出廠檢驗
若某部件通過表1規定的全部出廠檢驗項目試驗,則該部件為合格品;若該部件有一項A類出廠檢驗項目不合格,則該部件判為不合格;若有B類出廠項目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檢驗,仍有一項不合格,即判該部件為不合格品。
表1

表1(完)

表2

表2(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