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工作壓力為0.2~0.7MPa的各種類型的消防水槍。
1 名詞、術語
1.1 消防水槍(以下簡稱為水槍)
由單人或雙人攜帶和操作的以水作為滅火劑的噴射管槍。
水槍通常由接口、槍體、閥和噴嘴或能形成多種形式噴射的裝置組成。
1.2 充實水流
具有充實核心段的水射流。
1.3 霧狀水流
射流邊緣夾角大于0℃,且不具有充實核心段的水射流。
1.4 射程
水槍噴射水流散落密集處中心至噴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點之間的直線距離。
1.5 噴霧角
霧狀水流邊緣間的夾角。
1.6 當量噴嘴直徑
以表1中直流流量的額定值和額定工作壓力為條件,流量系數為1情況下計算的直流噴嘴直徑的圓整值。
2 型式與性能參數
2.1 型式
水槍有下面三種基本型式:
直流水槍:噴射充實水流的水槍。
噴霧水槍:噴射霧狀水流的水槍。
直流噴霧水槍:既能噴射充實水流又能噴射霧狀水流的水槍。
2.2 性能參數
水槍的性能參數見表1。
表1

注:對簧片式水槍,額定工作壓力定為0.5MPa,性能參數要求參照上表執行。
3 性能要求
3.1 材料
3.1.1 水槍材料本身應具有耐腐蝕的性能,或對材料作各種抗腐蝕處理。
3.1.2 各鑄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能應符合GB 1173—74《鑄造鋁合金》,GB 1176—74《鑄造銅合金》和GB 3069—82《壓鑄鋁合金》等相應標準的規定。
3.2 密封件
水槍各密封部位均須配備密封件。所使用的O形密封圈應符合GB 1235—76《O形橡膠密封圈》的規定。
3.3 螺紋
水槍上的螺紋除與管牙接口連接部分使用圓柱管螺紋外,其余均應為普通螺紋。普通螺紋公差應符合GB 197—81《普通螺紋公差與配合》中內螺紋7H級、外螺紋8g級的要求。螺紋應無缺牙,表面應光潔。
3.4 表面質量
鑄件表面應無結疤、裂紋及孔眼。鋁制件表面須作陽極氧化處理。
3.5 使用溫度
水槍的使用溫度范圍為-30℃~55℃。按4.3、4.4規定的條件試驗后,其操作部分應能正常工作。
3.6 密封性能
水槍在0.9MPa壓力下,按4.7.2與4.7.3規定的條件進行水壓密封性試驗。槍體及各密封部位不允許泄漏。
3.7 強度
水槍在1.6MPa壓力下,按4.7.4規定的條件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水槍應不破裂、不產生影響正常使用的殘余變形。
3.8 噴射性能
在工作壓力范圍內,水槍操作應靈活可靠。額定工作壓力下的噴射性參數應滿足表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3.9 抗跌落性能
水槍于離地1.5m高處按4.6規定的條件作跌落試驗后,應仍能正常操作使用。
3.10 耐腐蝕性能
水槍經4.5規定的條件試驗后,應無起層、剝落或肉眼可見的點蝕凹坑,操作應正常
3.11 接口性能
內扣式接口應符合GB 3265—82《內扣式消防接口型與基本參數》和GB 3266—82《內扣式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螺紋檢驗
用螺紋規或萬能工具顯微鏡檢查水槍上所用的全部螺紋,檢查結果應符合3.3的要求。
4.2 外表質量檢驗
目察水槍外表質量,外表質量應滿足3.4的要求。
4.3 耐高溫試驗
4.3.1 將水槍置于電熱鼓風干燥箱內,在55℃下保溫4h,取出后半分鐘內檢查。檢查結果應滿足3.5的要求。
4.3.2 電熱鼓風干燥箱應符合ZB Y 149—83《干燥箱技術條件》規定的要求(溫度波動±1℃,溫度均勻性系數為±0.025)。
4.4 耐低溫試驗
4.4.1 將擦洗干凈的干燥水槍置于低溫箱內,在-30℃下保溫4h,取出后半分鐘內檢查。檢查結果應滿足3.5要求。
4.4.2 低溫箱的溫度波動度和溫度均勻性均不超過±3℃。
4.5 鹽霧腐蝕試驗
4.5.1 試驗前對水槍表面作仔細清洗,不得留有油膩、污物。清洗時不準使用磨料或溶劑。水槍在鹽霧腐蝕試驗箱內應呈直立狀態,水槍之間不能互相接觸,水槍也不能與箱壁接觸。
4.5.2 試驗周期為96h。試驗中必須防止鹽溶液直接沖擊水槍表面。
試件從鹽霧腐蝕箱內取出后,應用不超過38℃的自來水沖洗,待干燥后檢查。檢查結果應滿足3.10要求。
4.5.3 鹽霧腐蝕試驗的試驗條件應符合下述規定:
鹽溶液 50±lg/L;
35℃時的pH值應保持在6.5~7.2范圍內;
鹽霧沉降率1.0~2.0ml/h(在80cm
2的水平收集區內);
試驗箱內有效試驗空間內的溫度為35±2℃;
規定的試驗周期內噴霧不得中斷。
4.6 跌落試驗
4.6.1 水槍以噴嘴朝上、噴嘴朝下以及水槍軸線處于水平狀態(若有開關時,開關處于水槍水平軸線之下)三個位置,從離地1.5±0.01m高處(從水槍的最低點算起)自由落到堅硬的水泥地面上。水槍于每個位置墜落兩次后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3.9要求。
4.6.2 水泥地面為10cm厚的300級鋼筋混凝土板。布置適量鋼筋,用425號水泥、中粗黃沙和5~13mm的碎石以1∶2∶4的比例澆注而成。
4.7 密封性、強度試驗
4.7.1 試驗裝置允許工作壓力應大于2MPa。穩壓精度±2%。裝置中的壓力表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
4.7.2 關閉水槍的開關閥,水槍的進水端通過接口與試驗裝置相連,然后對水槍加壓,加壓過程中必須先排除槍體內的空氣,當壓力表上的讀數達到0.9MPa后,保壓2min,檢查結果應符合3.6要求。
4.7.3 打開水槍的開關閥,水槍的進水端通過接口與試驗裝置相連,封死水槍的出水端。重復4.7.2的加壓與保壓過程。檢查結果應符合3.6要求。
4.7.4 水槍狀態同4.7.3,加壓過程中必須先排除槍體內的空氣,當壓力表上的讀數達1.6MPa后,保壓2min。檢查結果應符合3.7要求。
4.8 噴射性能試驗
4.8.1 噴射性能試驗裝置的允許工作壓力應不小于1MPa,穩壓精度2%。裝置中壓力表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
4.8.2 射程與流量測試
首先將水槍置于噴射架上,調整好水槍軸線與水平線的夾角(仰角)至30±1°,調整噴嘴出口端中心至地面的高度到1±0.01m。順風向布置,要求外界風速小于3m/s。
測直流射程時,在水槍正前方的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一列尺寸規格相同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的布置范圍在廠方標定的直流射程值的0.7~1.3 倍之間。容器中心距為0.5m。啟動水泵 ,調整工作壓力,當水槍進口壓力達到規定的額定工作壓力值,且噴射穩定后,連續向接水容器方向噴射半分鐘,接水最多的那個容器中心至噴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點之間的直線距離,即為所要測的直流射程。
測噴霧射程時,在水槍正前方的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三列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范圍為廠方標定的噴霧射程值的0.7~1.3倍之間。容器中心距0.5m。噴射過程及噴射時間同直流射程的測定情況。比較各排三個接水容器接水量之和的大小。噴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點至接水量之和最大的那排的容器中心的直線距離即為要測的噴霧射程。
流量值可以從流量計上讀得。
對噴霧角可調的噴霧水槍,噴霧射程在30°噴霧角下測定。
射程和流量的測量結果應符合表1中的相應規定。
4.8.3 噴霧角的測量
將測角規的兩條邊分別與水槍噴嘴前的噴霧邊緣相重,即可測得噴霧角。測量結果應符合表1中的相應規定。
4.9 操作力矩測定
將水槍置于噴射性能試驗裝置上,關閉水槍的閥門,對水槍加壓至最大工作壓力時用三等標準測力計測量操作手柄上的操作力矩。允許測量誤差為±0.5N·m。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的定型試驗應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作全面檢驗。
5.2 產品檢驗應滿足本標準3.4,3.6,3.7,3.8所規定的要求。
5.3 試驗取樣方法及結果的評定按GB 2828—81《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或GB 2829—81《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的規定執行。
6. 標志
水槍上應牢固標有型號、規格及廠名等標記。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主要起草人李厚林、史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