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的型式、規格、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
2 引用標準
GB l97普通螺紋公差與配合(直徑1-355mm)
GB 1804公差與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GB 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2829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 3864工業用氣態氮
GB 4066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劑
GB 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ZB C84 006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劑
GN 11消防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3 型式、規格和基本參數
3.1 型式
該種滅火器是貯壓式干粉型。
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應按GN 11的規定
標記示例:

3.2 規格
滅火器的規格按充裝的干粉重量劃分,系列規格分為1、2、(3)、4、5、(6)、8和10kg 共8種。
注:括號內的規格應盡量不采用。
3.3基本參數
3.3.1滅火器在20±5℃時 ,其性能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注:有效噴射距離指由滅火器噴嘴的頂端起至滅火劑散落最集中點的水平距離。
3.3.2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GB4351中第3.3.1條的規定。本標準推薦使用的溫度范圍為-20~55℃。
在最高或最低使用溫度下的噴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有效噴射時間,相對于20±5℃時的有效噴射時間的偏差不得大于±25%,且不得小于6s
b.噴射滯后時間不得大于5s。
c.噴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3.3.3可間歇噴射的滅火器,其間歇噴射滯后時間不得大于3s。
3.3.4滅火器的滅火性能應符合GB4351中第3.4條的規定。
3.3.5滅火器的總重量不得大于20kg。
4 技術要求
4. 1 機械強度
4.1.1滅火器筒體和受內壓的器頭及筒體與器頭的連接零件應按GB4351中第3.6.2條的規定進行水壓試驗。
4.1.2滅火器的爆破壓力實測值,應滿足下式計算的結果:

式中:P
b——筒體爆破壓力實測值(表壓),MPa;
D
0)——筒體外直徑,mm;
σ
b——常溫下材料的抗拉強度,N/mm
2;
t——筒體的公稱壁厚,mm。
筒體的爆破口應呈塑性破壞,爆破時不得產生碎片,試驗方法按GB4351中第4.6.2條的規定。
4.1.3滅火器的抗振動性能應符合GB4351中第3.6.4和3.6.5條的規定。
4.1.4滅火器的抗沖擊性能應符合GB4351中第3.6.6條的規定。
4.2結構
4.2.1滅火器操作機構的要求應符合GB 4351中第3.10.1條的規定。
4.2.2滅火器應設有卸壓結構,以保證在滯壓情況下能安全拆卸。
4.2.3滅火器充裝的干粉量大于或等于4kg時,應設有可間歇噴射的機構和噴射軟管,間歇噴射機構的密封應可靠, 其要求應符合GB 4351中第3.5.3條的規定。
噴射軟管的長度應不小于滅火器筒體高度80%,噴射軟管應用耐壓、絕緣的編織膠管。其爆破壓力應大于滅火器在60℃工作狀態時它所承受的最大壓力的3.5倍,且應不小于3.0MPa。
4.2.4噴射軟管和接頭應有可靠的連接強度,經1.5 倍設計壓力的水壓試驗或經400N的拉力試驗不脫扣。
4.2.5滅火器應裝有能顯示內部壓力的裝置,其要求應符合GB 4351中第3.8條的規定。
4.3材料
4.3.1滅火器鋼制筒體的材料應用鎮靜鋼制造,并應符合使用溫度范圍的要求。材料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 3.2滅火器的器頭等主要零部件可由銅合金、鋁合金或不銹鋼等材料制造,其化學成分機械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3.3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材料性能應符合GB 4351中第3.9條的規定。
4.3.4用于滅火器的干粉,其性能應符合GB 4066、ZB C 84 006 標準或有關的干粉滅火劑標準的規定。
4.3.5用作滅火器驅動氣體的氮氣應符合GB 3864的規定。
4.4制造工藝
4.4.1滅火器的筒體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壓等工藝制造。
4.4.2滅火器的焊縫應均勻,焊縫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氣孔、弧坑、夾渣、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缺陷。采用射線探傷的筒體 其焊縫探傷檢查應按GB 3323執行,焊縫質量應符合3級要求。
4.4.3鈑金、沖壓零件表面應無毛刺、皺紋和機械損傷等缺陷。
4.4.4鑄造零件的表面應無氣孔、夾渣、裂紋和澆不足等缺陷。
4.4.5鍛造零件的表面應無毛刺、重皮和裂紋等缺陷。
4.4.6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 14 級的規定。非金屬零件加工未注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 16級的規定。
4. 4.7零件的螺紋公差應符合GB 197中內螺紋7H級,外螺紋8g級的規定。
4. 4.8滅火器外部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性能應符合GB 4351中第3.7.1條的規定。滅火器內部應耐滅火劑的腐蝕,其性能應符合GB 4351中第3.7.2 條的規定。
4.5密封性能
4.5.1滅火器在使用過程中,各連接處不得有泄漏。
4.5.2滅火器的密封性能應符合GB 4351中第3.5.2條的規定。
4.5.3滅火器筒體和器頭應能承受設計壓力值的氣密性試驗而不發生泄漏。
4.6外觀質量
4.6.1滅火器的外表面涂層應色澤均勻,無明顯流痕、龜裂、氣泡、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4.6.2電鍍件表面應無氣泡、明顯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4.6.3 貼花應端正、平服,不缺邊少字,無明顯皺褶和氣泡等缺陷,且經外部腐蝕試驗后不脫落 。
5 試驗方法
5.1噴射性能試驗:將滅火器安裝在試驗架上,使噴嘴的中心線離地面垂直距離1m,然后進行噴射試驗。
5.1.1有效噴射時間 ,噴射滯后時間和噴射剩余率等試驗的方法按GB 4351 中第4. 1.1條的規定。
5.1.2有效噴射距離試驗應與5.1.1條的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時, 在噴射方向前方放置5排接粉盤。 每排5只, 尺寸為35cm×25cm×2cm。相鄰接粉盤之間的中心相距50cm,且放置方向應一致, 在進行連續噴射試驗后、將滅火器噴射方向相垂直的每排接粉盤的滅火劑分別稱量。其中重量最大的一組接粉盤中心所處的位置至噴嘴頂端的距離,即為有效噴射距離(試驗應在室內或無風的室外進行)。
5.1.3可間歇噴射的滅火器,其間歇噴射試驗的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1.2條的規定。
5.2滅火器使用溫度噴射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2條的規定。
5.3 滅火器滅火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3或4.4條的規定。
5.4滅火器水壓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6.1條的規定。
5.5滅火器爆破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6.2條的規定。
5.6橡膠、塑料零件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11條的規定。
5.7振動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7條的規定。
5.8沖擊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8條的規定。
5.9腐蝕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9.1條和4.9.3條的規定。
5.10滅火器密封性能試驗
5.10.1滅火器密封性能的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5.2、4.5.3和4.5.5條的規定。
制造廠應對每具滅火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5.10.2將已充裝好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滅火器(可不帶噴射軟管及噴嘴)浸沒在水溫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應離該滅火器頂端50mm以上,保持10min并注意觀察,滅火器不得有可見的泄漏氣泡。
5.10.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和器頭充以設計壓力值的壓縮空氣或氮氣,浸沒在水溫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應高于被測零部件頂端 50mm 以上,保持10min并注意觀察,不得有可見的泄漏氣泡
5.11噴射軟管及接頭的爆破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13條的規定。噴射軟管和接頭連接強度的拉力試驗可用拉力試驗機測定,也可采用砝碼負重代替。砝碼的精度應不低于5等。
5.12滅火器的壓力表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10條的規定。
5.13滅火器的操作機構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4351中第4.12條的規定。
5.14滅火器的電絕緣性能試驗,按GB 4402中第3.14條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產品出廠應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6.2 試驗取樣方法及結果的評定應按GB 2828和GB 2829的規定。
6.3滅火器的檢驗項目應按表2規定。
表2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標志
滅火器的標志應符合GB 4351中第6章的規定
7.2包裝
7.2.1產品的包裝應保證在正常運輸中不損壞和不松散, 并符合用戶的需要和運輸部門的規定。
7.2.2出口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出口包裝的規定。
7.2.3 包裝箱外表應有下列內容:
a.產品的名稱及規格(或型號);
b.內裝數量(具);
c.包裝箱外形尺寸l×b×h(mm):
d.總重量(kg):
e.產品出廠年月或序號;
f.制造廠名稱、地址;
g.“小心輕放”、“注意防潮”、“嚴禁曝曬”等字樣或標記。
7.3運輸和貯存
7.3.1滅火器在運輸和存放中,應避免倒放、雨淋、曝曬、 強輻射和接觸腐蝕性物質。
7.3.2滅火器的存放環境溫度應在-10-45℃范圍內。
8 維修、保養
8.1 滅火器在使用期內的保養
8.1. 1滅火器放置處,應保持干燥通風,防止筒體受潮腐蝕。 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正常使用。
8.1.2滅火器應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檢查周期,進行定期檢查。
8.1.3滅火器的檢查,應由經過訓練的專人進行。
8.2滅火器的維修和再充裝
8.2.1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出不多, 也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再充裝再充裝應由專業維修部門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 不得隨便更改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
8.2.2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其主要受壓部件, 如器頭、筒體等應按本標準5.4條的規定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試驗后應及時干燥處理,并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 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8.2. 3經維修部門修復的滅火器,應有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標記,并注以維修單位名稱及維修日期。
附錄A
滅火器筒體壁厚計算
(補充件)
A1符號
S
1:筒體計算最小壁厚,mm:
S
2:封頭計算最小壁厚,mm;
P
h:筒體水壓試驗壓力(表壓),MPa;
σ
b:常溫下材料的抗拉強度,N/mm
2;
σ
s:常溫下材料的屈服應力,N/mm
2;
D
i:筒體的內直徑,mm;
R
i:封頭球面部分內半徑,mm;
H
i:封頭內凸面高度,mm;
r:封頭過渡區轉角內半徑,mm;
Φ:焊縫系數;
K:封頭形狀系數;
h:封頭直邊高度,mm。
A2壁厚計算
A2.1滅火器筒體的計算最小壁厚按(A)式計算。

式中:σ
s取有關材料標準規定的最小值或熱處理后的保證值。
A2.2當在相應的標準中無材料的屈服點σ
s,而僅有抗拉強度σ
b時,則筒體的計算最小壁厚按(A2)式

式中:σ
b 取標準規定的最小值或熱處理后的保證值。
A2.3焊縫系數Φ:環焊縫和全部逐只射線探傷的縱焊縫系數為1.0 :局部射線探傷的縱縫系數不應大于0.9;不作射線探傷的縱焊縫系數不應大于0.8。
A2.4 封頭的最小壁厚應不小于筒體的計算最小壁厚(與筒體整體拉伸的封頭除外)。封頭的形狀應為橢圓形、碟形或半球形,并應滿足下列條件:
a.橢圓形封頭見圖A1a:
b.碟形封頭見圖A1b:
c.封頭的直邊高度h應不小于10mm。

A2.5 封頭的計算最小于壁厚按(A3)式計算。

當在相應的標準中無材料的屈服點而僅有抗拉強度σ
b時,則封頭的計算最小壁厚按(A4)式計算。

式中:標準橢圓形封頭(H
i=0.25 D
i)的形狀系數K等于1;其他封頭的形狀系數從圖A2中查出σ
s和σ
b的數值選取,與A2和A2.2條相同。

圖A式
A2.6筒體和封頭的實際厚度還應考慮鋼板的負偏差和工藝減薄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梅如松、李躍偉、康洪祥、戴國定。
本標準主要參照采用ISO/DP 7165手提式滅火器和UL 299干粉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