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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鹵代烷滅火系統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GB/T14088-1993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 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七研究院701所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鹵代烷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鹵代烷1301(三氟一溴甲烷)滅火系統(以下簡稱船用鹵代烷滅火系統)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船舶的機器處所、貨油泵艙、電子設備艙及裝運沒有裝載任何貨物的車輛裝載處所的鹵代烷1211和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在其他處所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GB 4065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劑
  GB 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6051 三氟一溴甲烷滅火劑(1301滅火劑)
  GB 9193 船舶聲光報警信號和識別標志
  GB/T 14089 船用鹵代烷滅火裝置
  GB J110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3 術語
  3.1 全淹沒系統
  在一個固定的封閉的被保護處所內噴射鹵代烷滅火劑,使滅火劑蒸汽達到適當濃度的系統。
  3.2 局部應用系統
  對有高度失火危險的局部區域噴射鹵代烷滅火劑,使滅火劑蒸汽達到適當濃度的系統。
  3.3 獨立分配系統
  一套鹵代烷滅火系統用于保護一個被保護處所,稱之為獨立分配系統。
  3.4 組合分配系統
  一套鹵代烷滅火系統用于保護一組被保護處所,稱之為組合分配系統。
  3.5 混合分配系統
  一組獨立分配系統的彼此組合,對被保護處所提供第二次保護,稱之為混合分配系統。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船用鹵代烷滅火系統應能在下列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10~+55℃,其中監控裝置在運行中應能承受空氣溫度70℃,2h內不誤動作;
  b. 相對濕度95%±3%并有凝露;
  c. 傾斜和搖擺
  傾斜角度:縱傾±10°,橫傾±22.5°;
  搖 擺:縱搖±10°,橫搖±22.5°。
  d. 振動
  振動頻率:2~80Hz;
  其中頻率:2~13Hz時,位移幅值為±1mm;
  頻率:13.2~80Hz時,加速度幅值為±0.7g;
  e. 應能適應船舶的正常環境條件,如不受鹽霧、油霧和霉菌等的影響;
  f. 艦艇用鹵代烷滅火系統尚應能在相應的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
  4.1.2 鹵代烷滅火系統的類型
  a. 按使用場合分為全淹沒系統和局部應用系統兩種型式;
  b. 按分配方式分為獨立分配系統、組合分配系統和混合分配系統三種型式。
  4.1.3 鹵代烷滅火系統的組成和基本功能
  船用鹵代烷滅火系統一般由監控裝置、帶滅火劑的溶器、止回閥、分配管系等組成,其基本功能見表1。
  表1
  

  1000總噸及以下船舶,其監控裝置的功能要求可適當放寬。
  4.1.4 人生安全保障
  4.1.4.1 經常有人的被保護處所,其滅火劑使用體積濃度,對1211,不得大于5%;對1301,不得大于7%。
  4.1.4.2 應設有滅火劑即將施放的聲光報警設施,以保證人員迅速安全撤離,并滿足下列要求:
  a. 在鹵代烷滅火劑從其容器內施放之前報警30s;
  b. 滅火劑施放前報警的聲響為連續的聲信號碼,且應使被保護處所內的人員在任何可忍受的噪聲情況下,在任何可到達的部位均能聽到;光為藍色的回轉燈;
  c. 被保護處所內的噪聲強度過大,聲報警滿足不了4.1.4.2b.條要求時,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僅使用光報警設施,但其所發出的光信號,應使經常入內的工作人員,在被保護處所內的任何部位,均能易于發現。
  4.1.4.3 應設有滅火劑施放的報警設施,其聲光應與4.1.4.2 b.有明顯區別。
  4.1.4.4 4.1.4.2~4.1.4.3的報警和照明設施除主電源供給外還應有應急電源供給。
  4.1.5 監控裝置
  4.1.5.1 監控裝置一般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 為火災探測器供電;
  b. 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或手動報警器)的火災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的部位,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原;
  c. 接收來自各種用途的壓力信號發送器的信息,發送符合4.1.4.2和4.1.4.3要求的聲光指示信號;
  d. 能提供符合4.1.4.4要求的電源或提供滅火劑施放聲光報警設施的控制信號;
  e. 能關閉風機及油泵等;
  f. 對系統可能發生的故障;諸如主電源或應急電源失電,輸出輸入線路斷線等進行監視和報警,且其聲光信號與火警信號有明顯區別。
  4.1.5.2 監控裝置的電氣設備,至少應有兩套電源,其中之一應為應急電源。電力供應應采用專用的獨立饋電線路,主電源失電時,應急電源應能自動接上,主電源恢復供電時,應急電源自動脫開。
  4.1.5.3 監控裝置應為自檢測型,可隨時進行檢測。
  4.1.6 鹵代烷滅火劑供應
  4.1.6.1 每個被保護處所所需的鹵代烷滅火劑重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W——被保護處所滅火劑重量,kg;
  C——鹵代烷滅火劑設計體積濃度,%;
  V——被保護處所容積,m3
  μ——鹵代烷滅火劑蒸汽比容積,m3/kg,對于“1211”按μ=0.14m3/kg計算;對“1301”,按μ=0.16m3/kg計算。
  此公式計算的滅火劑量包括了在施放滅火劑時,因被保護處所氣壓增高而可能流失的滅火劑量。鹵代烷1211、1301的重量是按各容積比計算。
  a. 機器處所每立方米艙室容積(包括艙棚容積)所需重量,體積濃度應按表2選取。
  表2 %
  

  在內燃機機艙中,空氣瓶內裝有的壓縮空氣,如因失火而在該處所內釋放時,其數量能嚴重影響滅火效果者,則應適當增加滅火劑的重量。
  b. 貨油泵艙和裝運沒有任何貨物的車輛裝載處所每立方米艙室容積所需的滅火劑重量應按照表3計算。該重量應根據被保護處所的總容積來計算。
  表3 %
  

  4.1.6.2 滅火劑總需要量的選取:
  a. 對獨立分配系統,滅火劑總需要量取各被保護處所需要量;
  b. 對組合分配系統,滅火劑總需要量取各被保護處所需要量中的最大值;
  c. 對混合分配系統,滅火劑總需要量取各被保護處所需要量之和或各被保護處所需要量中最大值兩倍之大值。
  4.1.6.3 鹵代烷滅火劑質量要求:
  a. 鹵代烷1211滅火劑應符合GB 4063的規定;
  b. 鹵代烷1301滅火劑應符合GB 6051的規定。
  4.1.6.4 滅火劑容器應符合如下規定:
  a. 滅火劑容器應為鋼制,并易于重新充灌滅火劑;
  b. 滅火劑容器內以干燥氮氣加壓者,滅火劑的充裝率對于1211不得大于1.20kg/L,對于1301不得大于1.10kg/L;
  c. 當以干燥氮氣加壓時,每個滅火劑容器應加壓至相近的壓力,相差不應超過±5%;其增壓用氮氣的含水量不大于0.005%的體積比;
  d. 滅火劑容器應設有滅火劑充裝閥;
  e. 如果滅火劑容器閥裝在容器頂部,則需設有尾部為斜切口的金屬管。該管應伸至接近容器底部,以便液態滅火劑得以噴出。此金屬管內徑不得小于容器閥的通徑DN
  f. 滅火劑容器應設有自動超壓釋放裝置或經認可的其他安全裝置,通過上述裝置放出的滅火劑,應引至站室開敞處的大氣中;
  g. 滅火劑容器的本體上,應清楚而永久地標有容器的重量、容積、液壓試驗壓力、試驗日期、滅火劑充裝量、氮氣充裝壓力、出廠編號和檢驗印記,本體漆紅色并寫有“1211”或“1301”黃字,印記處漆白色;
  h. 應設有使船員能安全地確定任何容器內滅火劑重量和充裝壓力的設施。
  4.1.6.5 滅火劑容器和操作閥的布置及滅火劑施放操作:
  a. 滅火劑容器及操作閥一般應置放于被保護處所之外,但1301滅火劑容器可以置入于被保護處所之內;
  b. 滅火劑容器的安裝,應便于維修、操作和檢驗;
  c. 滅火劑器應加以固定,以防止移動,其離甲板高度至少為50mm;
  d. 滅火劑施放的操縱裝置應操作簡便,并應設有在滅火劑施放前,使被保護處所的所有通風機及油泵等能自動停止的裝置;
  e. 用于控制滅火劑施放的容器閥和操作閥不論其為何種動力方式,也不論其可否遙控,均應能在閥旁進行就地人工操作;其供電要求:DC24 V,3A;供氣要求:啟動氣源應為不燃或惰性氣體,壓力為1.0MPa;操作用力(推力)不超過98N,行程約為15mm;
  f. 在滅火劑施放就地人工操作部位應設有一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圖,以示出與滅火劑的施放及分配直接有關的容器、總管、支管、閥件等的布置,并對系統的操作方法作簡要的說明。
  4.1.7 分配管系
  4.1.7.1 鹵代烷滅火劑分配管系應能有效地輸送和分配鹵代烷滅火劑,并能在預定的時間內將所需滅火劑均勻噴入被保護處所內。
  4.1.7.2 滅火劑噴射終了時驅動氣體的壓力,對“1211”不應低于0.69MPa,對“1301”不應低于1.45MPa。
  4.1.7.3 容器和集合管之間的連接管,應使用銅管或不銹鋼管,或金屬撓性接管,其他管段可使用內壁鍍鋅鋼管。
  4.1.7.4 分配管路不得通過起居處所,并應避免通過服務處所,如無法避免時,則通過服務處所的管路不得有可拆接頭。
  4.1.7.5 滅火管路上應設有壓縮空氣接頭,以便定期用壓縮空氣吹洗滅火管路及噴嘴。
  4.1.7.6 滅火劑噴嘴應以耐腐蝕材料制造。
  4.1.8 系統質量保證
  4.1.8.1 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和裝置應經過鑒定和注冊,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4.1.8.2 系統的設計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和認可。
  4.1.8.3 完工以后,滅火系統應根據認可的試驗大綱進行試驗。
  4.1.8.4 檢查、保養和訓練
  a. 任何時刻系統必須保持在良好的操作狀態。系統的使用、損傷和修復必須立即向主管當局報告;
  b. 監控裝置的各自動環節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檢測;
  c. 至少半年,對滅火劑容器內的滅火劑數量和充裝壓力進行檢查。滅火劑凈重損失大于5%或按附錄A、附錄B、附錄C(參考件)對溫度校正的壓力損失大于10%時,則必須再充裝或更換;
  d. 每半年用壓力為0.5MPa的壓縮空氣吹洗分配管系一次,以檢查分配管路及噴嘴有無阻塞現象;
  e. 至少每年對系統的外觀及各裝置和設備的固定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任何損傷必須由主管人員立即修復;
  f. 對預期要參與檢查、試驗、操作滅火系統的全體人員必須進行全面訓練,以履行其職責。
  4.2 全淹沒系統
  4.2.1 該系統適用于保護固定的封閉型的處所,在該處所內能充分建立所要求的濃度,并保持在所要求的時間之內,以確保有效地撲滅火災。
  4.2.2 該系統應為手動操作施放方式。
  4.2.3 該系統的設計,應使各被保護處所所需的滅火劑量排出時間不超過20s。
  艦艇用滅火劑量排出時間按相應的規定。
  4.3 局部應用系統
  4.3.1 局部應用系統適用于有高度失火危險的非固定封閉區,或雖有一個危險的固定封閉區,但是在此區域不能充分建立和保持足夠的滅火濃度的局部區域。
  4.3.2 局部應用系統可為自動操作施放方式。
  4.3.3 凡設有此種附加局部保護的處所,最好設在一個工作平面上,并與出入口位于同一平面,如因需要也可允許在多于一個工作平面上設置,但在每一平面上均須設有出入口。
  4.3.4 處所的大小、出入口與其內機械的布置,應能在不超過10s時間內從該處所的任何地方達到脫險目的。
  4.3.5 應在機器處所的每一出入口外面和駕駛室或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設有聲光信號,以指示這種裝置的動作。
  4.3.6 應在該處所的每一個出入口的外面設有一指示牌,以指明該處所具有一個或幾個自動操作的滅火裝置及其所用的滅火劑種類。
  4.3.7 噴嘴的布置應使滅火劑的施放不致危害正在使用該艙室的正常出入口梯道和脫險通道人員,還應有防止滅火劑意外施放而傷害從事維修機械的工作人員的措施。
  4.3.8 滅火裝置應設計成能在適當的溫度范圍內使用。
  4.3.9 各個自動操作局部裝置所備的滅火劑總量,根據局部區域的凈容積按4.1.6計算。
  4.3.10 各個自動操作局部滅火裝置所備的滅火劑量,當它們同時作用時,根據機器處所的總容積計算,其蒸發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應不大于1.25%
  4.3.11 單個裝置的滅火劑施放時間,應不超過10s。
  4.3.12 自動操作局部滅火裝置的布置,應使其施放不引起失電或降低船舶的操縱性。
  4.4 滅火劑容器儲存在機器處所內的鹵代烷1301系統。
  4.4.1 只有鹵代烷1301才能儲存在被保護的機器處所內。其容器應分散布置在該處所內。
  4.4.2 應在被保護處所的外面設有一個人工起動的動力施放裝置,這個動力施放裝置應有雙套動力源,設置于被保護處所之外并可立刻使用;只有對于機器處所,其中一套動力源可設在被保護處所內。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電力線路應設有故障監測及失電監測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顯示。
  4.4.3 應設置雙套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氣動或液動的動力管路。氣動或液動的壓力源應設有監測其失壓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顯示。
  4.4.4 敷設在被保護處所內主要用于該系統施放所必需的電力線路,應能耐熱,例如礦物絕緣電纜或等效物。
  用于該系統施放所需的管系,若設計為液動或氣動操作時,應用不銹鋼管。
  4.4.5 每一個受壓容器應裝有一個自動超壓施放裝置,以防當容器暴露在火的影響下且系統未動作時,能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護處所放出氣體。
  4.4.6 滅火劑容器以及主要用于該系統施放所必須的電力線路和管路,應布置成當被保護處所內發生火災或爆炸致使任何一路動力施放線路被損壞時,即發生單項故障時,至少還有按4.1.6.1為該處所要求的滅火劑量的2/3,仍能均勻地對遍及整個處所進行施放。對于僅需1個或2個容器的處所,其系統的布置應經專門批準。
  4.4.7 任何滅火劑容器最多配置2只噴嘴,每一容器的最大劑量,應按滅火劑需要均勻遍及施放到整個處所的要求,并應經專門批準。
  4.4.8 容器設有監測壓力降低(由于漏氣和施放)的裝置并應在被保護區和駕駛室或在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設有聲光報警顯示。而對裝貨處所,僅需在駕駛室或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設置報警。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用文件
  a. 鹵代烷滅火系統原理圖、布置圖、主要設備安裝圖等;
  b. 鹵代烷滅火系統主要設備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船檢證書;
  c. 鹵代烷滅火系統試驗大綱或試驗冊。
  5.2 外觀檢查
  a. 檢查系統的各設備、裝置和管系的布置是否符合設計圖樣要求;
  b. 檢查系統的各設備、裝置和管系的安裝和連接是否牢固。
  5.3 強度試驗
  5.3.1 從滅火劑容器到分配閥的管路應在車間內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其試驗壓力ps為:
  a. 對鹵代烷1211系統的管路,ps=6.0MPa;
  b. 對鹵代烷1301系統的管路,ps=12.0MPa;
  c. 對氣動控制管路,ps=6.0MPa。
  5.3.2 從分配閥到噴嘴的管路應在車間內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其試驗壓力ps為 :
  a. 對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的管路,ps=1.05MPa;
  b. 對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的管路,ps=2.25MPa。
  5.4 氣密性試驗
  5.4.1 鹵代烷滅火系統所有施放管路應在船上進行試驗壓力為0.7MPa的氣密性試驗,試驗時各噴嘴處應密閉,以檢查各接頭的密性。
  5.4.2 控制管路應在船上進行試驗壓力為5.0MPa的氣密性試驗,以檢查各接頭的密性。
  5.5 功能模擬試驗
  5.5.1 用模擬系統處于實際操作使用狀態檢查監控裝置工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5.5.2 用壓力為0.7MPa的壓縮空氣對鹵代烷分配管系作暢通性試驗,以檢查分配管系工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5.5.3 成批建造的船舶,首制船應按認可的試驗大綱進行功能試驗。
  5.6 滅火劑容器及其主要組、部件的試驗項目及要求按GB/T 14089的要求。
  6 檢驗規則
  6.1 系統的總裝廠應制訂并遵守質量管理工藝規程,確保總裝的系統質量符合設計技術要求。
  6.2 出廠檢驗
  本標準規定的5.2~5.6條試驗要求全部合格。
  附錄A
  1211等容曲線
  (參考件)
  

  圖A1 20℃時加壓至2.5和3.0MPa的1211滅火劑容器壓力
  附錄B
  1301等容曲線
  (參考件)
  

  圖B1 20℃時加壓至4.2MPa的1301滅火劑容器壓力
  附錄C
  1301等容曲線
  (參考件)
  

  圖C1 20℃時加壓至2.5MPa的1301滅火劑容器壓力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603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七研究院701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德福、翁慧霞、吳紹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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