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控制和驗收手提式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安全與質量性能為目的的計數抽樣檢查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產品質量檢驗部門對經生產定型后,穩定連續生產的滅火器批,作成批出廠或入庫時產品質量的驗收檢查;適用于對產品作定型檢驗時,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及定型后核實是否繼續保持規定穩定性的周期檢查。
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及訂貨合同等技術文件可引用并執行本標準的規定。
2 引用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397 手提式1211滅火器
GB 4398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
GB 4399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GB 4400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GB 4401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GB 12515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術語及符號
3.1 單位產品
為實現抽樣檢查的需要而劃分的基本單位,單個滅火器為單位產品。
3.2 檢查批
為實施抽樣檢查匯集起來的單位產品,稱為檢查批(以下簡稱批)。
3.3 連續批
批與批之間質量關系密切的連續提交檢查的批。只要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生產條件基本相同,一般可視為連續批。
3.4 批量
批中所含單位產品的總數。
3.5 樣本單位
從批中隨機抽取用于檢查的單位產品。
3.6 樣本
樣本單位的全體。
3.7 樣本大小
樣本中包含的樣本單位數。
3.8 隨機抽樣
批中每一個單位產品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一種抽樣方法。
3.9 不合格
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按照不合格的嚴重程度,本標準規定了以下三類不合格。
3.9.1 A類不合格
單位產品的極重要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如對人員會造成危害、不能噴射或不能操作等缺陷。
3.9.2 B類不合格
不構成A類不合格,但單位產品的重要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會嚴重降低使用性能的缺陷。
3.9.3 C類不合格
不構成A類不合格和B類不合格,但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會輕微影響使用性能的缺陷。
3.10 不合格品
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不合格的單位產品,稱為不合格品。
3.11 批質量
單個提交檢查的批的質量。
3.12 不合格判定數
指作出批不合格判斷的樣本中所不允許的最小不合格數。記作“Re”
3.13 合格判定數
指作出合格判斷的樣本中所允許的最大不合格數。記作“Ac”。
3.14 初檢查
對提交檢查的批進行的第一次檢查。經第一次檢查被拒收的批返工后,再次提交檢查不算初檢查。
4 檢查分類
4.1 逐批檢查
本檢查適用于產品質檢部門對經生產定型后,且穩定連續生產的滅火器批,作成批出廠或入庫時的產品質量的驗收抽樣檢查。
4.1.1 檢查項目
4.1.1.1 安全檢查項目
a. 水壓試驗;
b. 爆破試驗。
4.1.1.2 一般檢查項目
a. 外觀檢查;
b. 常溫(20土5℃)噴射性能檢查;
c. 氣密檢查*;
d. 操作機構檢查*;
e. 安全動作裝置檢查*;
f.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g. 結構檢查。
注:“*”指如滅火器有該項性能要求的則進行檢查。
4.1.2 不合格分類
滅火器的不合格分類見附錄A(補充件)。
4.1.3 確定抽樣方案及抽樣方法
a. 安全檢查項目的樣本可從不大于每500具為一批的產品(可以是未充裝滅火劑的裝配完畢的產品),或最小出售批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具。
b. 一般檢查項目的樣本應從生產包裝完畢,提交入庫或出售的批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的方法應按GB 10111的規定。樣本大小應根據批量和不合格類別,按表1至表3的規定確定。

4.1.4 樣本檢查
根據滅火器的類型分別按GB 4397、GB 4398、GB 4399、GB 4400、GB 4401、GB 4402和GB 12515等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查。
4.1.5 批的接收與拒收的判斷
本檢查規定的批質量是以每百單位產品不合格數表示。
4.1.5.1 當安全檢查項目中未發現不合格,則接收該批;當安全檢查項目中有一個不合格時,即應判斷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拒收該批。
4.1.5.2 當一般檢查項目的各檢查項目中的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數Ac時,則接收該批;當各檢查項目中的某類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數Re時,則應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拒收該批。
4.1.5.3 在進行放寬檢查時,如果抽樣檢查后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數大于接收判定數Ac、小于拒收判定數Re時,接收該批,但從下一批開始必須執行正常檢查。
4.1.6 不合格批的處理
對于安全檢查項目判為不合格的批,應拒絕入庫或出售,或停止轉入下道工序,經過對批產品進行全數返工之后,允許按4.1.1.1條重新進行檢查,若仍出現不合格,則不允許再提交。
對于一般檢查項目判為不合格的批,應拒絕入庫或出售,經過對該批單位產品逐只返修或返檢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許再次提交檢查。再次提交批采取正常或加嚴檢查,檢查范圍是該項檢查的全部類別的不合格,還是僅僅導致批拒收的特定類別不合格,應由負責部門確定。
注:負責部門系指下列部門之一:
a. 供貨方內部的質量管理部門;
b. 訂貨方;
c. 訂貨方與供貨方協商同意的部門;
d. 獨立的鑒定和試驗部門。
4.1.7 連續批抽樣方案嚴格性調整
連續提交檢查批的質量出現變化時,通過轉移規則進行調整,采用寬嚴程度不同的抽樣方案(見表1、表2及表3)。
4.7.7.1 檢查開始
除負責部門另有規定外,在檢查開始時應使用正常檢查。
4.1.7.2 檢查的繼續
除需要按轉移規則改變抽樣方案的嚴格性外,下一批檢查繼續使用和前一批檢查嚴格性相同的抽樣方案。各類不合格,原則上可以分別進行嚴格性調整,根據管理上的方便,也可以不獨立地進行調整。
4.1.7.3 從正常檢查到加嚴檢查
進行正常檢查時,若連續五批或小于五批中有兩批經初檢查被拒收,則從下一批開始執行加嚴檢查。
4.1.7.4 從加嚴檢查到正常檢查
進行加嚴檢查時,若連續五批經初檢查被接收,則從下一批開始執行正常檢查。
4.7.7.5 從正常檢查到放寬檢查
進行正常檢查時,若下列條件均滿足,則從下一批開始執行放寬檢查。
a. 連續十批或如表4注中所指定的更多的批,初檢查均被接收;
b. a條規定的批所抽取的樣本中,不合格總數小于或等于表2中規定的界限數;
c. 生產穩定;
d. 負責部門認為可以放寬檢查。

注:“*”表示累計連續十個合格批的樣本大小轉入放寬檢查不夠的,必須接著累計合格批的樣本大小直到表中有界限數可比較。
4.1.7.6 從放寬檢查到正常檢查
進行放寬檢查時,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從下批開始執行正常檢查。
a. 有一批初檢查不合格;
b. 有一批按4.1.5.3條接收;
c. 生產不正常;
d. 負責部門認為有必要執行正常檢查。
4.1.7.7 暫停檢查
加嚴檢查開始后,若初檢查不合格批數累計到五批(不包括以前轉到加嚴檢查出現的不合格批數),則暫時停止按本標準進行的檢查。
暫停檢查后,如果供貨方采取了有效措施,改善了提交批的質量,經負責部門認可,可以恢復按本標準規定的檢查,一般從加嚴檢查開始。
4.2 周期檢查
本檢查適用于產品質檢部門用于產品定型后,核實其生產過程是否繼續保持定型時穩定性的抽樣檢查。
周期檢查的項目、樣本大小、判定數組和檢查周期應符合表5規定。

注:滅火器的不合格分類及判據見附錄A(補充件)。
4.2.1 樣本的抽取
本檢查的樣本應從周期生產并經逐批檢查合格的某批或若干批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方法應按GB 10111的規定。
4.2.2樣本的檢查
周期檢查前應對每個樣本逐個進行外觀檢查,若發現不合格則再隨機抽取合格的單位產品代替。然后根據滅火器的類別分別按GB 4397、GB 4398、GB 4399、GB 4400、GB 4401、GB 4402和GB 12515等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查。
4.2.3 周期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
本檢查以每百單位產品不合格數來判斷,若某檢查項目的樣本中發現的某類不合格數累計大于或等于該類不合格判定數Re,則判該周期檢查不合格。
4.2.4 周期檢查不合格的處理
周期檢查不合格,則供貨方內部的質量管理部門要認真調查周期檢查不合格的原因,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若因試驗設備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錯誤造成周期檢查不合格,則允許重新進行周期檢查;若造成周期檢查不合格的原因能馬上糾正,則允許利用糾正后生產的產品重新進行周期檢查;若造成周期檢查不合格的產品能通過篩選或修理予以糾正,則允許利用經篩選或修理后的產品重新進行周期檢查。若周期檢查不合格不屬上述情況,則代表該周期的產品應停止交收和出廠,已出廠的產品,原則上退回供貨方,或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同時暫時停止該周期檢查所代表產品的正常批量生產。只有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下,使用采取糾正措施后制造的產品,經周期檢查合格后,才能恢復正常批量生產和逐批檢查。
4.3 生產定型檢查
本檢查適用于新產品投產鑒定所必須進行的檢查。當產品停止生產一年以上又陜復生產,或者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變動時,必須進行生產定型檢查。只有當生產定型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正常批量生產和逐批檢查。
4.3.1 檢查項目
a. 新產品投產鑒定或停產后恢復生產的檢查項目應是4.1條逐批檢查和4.2條周期檢查所規定的所有項目,以及滅火試驗。
b. 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變動時所檢查項目應根據變更的情況進行相關項目的檢查。
4.3.2 確定抽樣方案及抽樣方法
抽樣方案分別按4.1條和4.2條進行,其中安全檢查項目的樣本大小為3具,各類滅火試驗樣本大小為3具。提交生產定型檢查的批量應不小于200具。檢查的樣本應從該提交批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的方法應按GB 10111的規定。
4.3.3樣本的檢查
產品定型檢查由國家消防裝備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查。
4.3.4 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
檢查合格與否分別按4.1.5.1條和4.1.5.2條;4.2.3條進行判斷;其中滅火試驗按GB 4351中第3.4條的規定進行判斷。
4.3.5 檢查不合格處理
若檢查判為不合格,則生產方應根據樣本的不合格類別進行分析,找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對該批產品的不合格通過篩選或修理予以糾正后,經負責部門同意才能再次提交檢驗。工廠在重新報驗時,要附返工整理記錄。提交復檢的批量仍應不小于200具。復驗項目可按初檢時造成不合格的項目及相關項目進行,抽樣方案按下列要求:
a. 若復檢項目為逐批檢查中的一般檢查項目,則按4.1.3條中的加嚴規則進行;
b. 其余的復檢項目均按原初檢項目相同的方案進行。
若復檢的各檢查項目的樣本不合格數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數Ac,則判該產品的定型檢查合格。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產品的定型檢查不合格。在一般情況下,該批不再接受提交定型檢查。
4.4 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本檢查適用于國家監督部門對企業的產品進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4.4.1 檢查項目
本檢查的檢查項目可由國家監督部門根據質量監督的需要,在本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中選擇決定。
4.4.2 樣本抽取
本檢查的樣本可從生產廠的成品庫、或產品銷售部門隨機抽取。
4.4.3 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斷
檢查合格與否分別按4.1.5.1條、4.1.5.2條和4.2.3條進行判斷。
4.4.4 檢查不合格處理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判為不合格后,應根據國家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錄 A
滅火器的不合格分類
(補充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躍偉、康洪祥、梅如松、邵國平、毛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