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農用地定級工作的目的、任務、對象、原則、內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檢查驗收、成果更新和應用,以及檔案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縣級行政區內現有農用地和宜農未利用地,不適用于自然保護區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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