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衛生防疫站、浙江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河北省衛生防疫站、甘肅省衛生防疫站、新疆自治區衛生防疫站、遼寧省衛生監督所、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勛凱、潘延存、劉翠英、王平、劉明文、王旭太、崔春明。
烘炒食品衛生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烘炒食品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果蔬籽、果仁、堅果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炒制或烘烤而成的食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主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2761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
1允許量標準
GB/T 4789.3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糧谷、果蔬類食品檢驗
GB/T 5009.22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
1的測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3 指標要求
3.1 原料要求
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3.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果蔬籽、果仁、堅果等食品固有的外形、色澤、氣味和滋味,口感松脆,不得有酸敗等異味,無異物、無霉變、無蟲蛀。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3.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微生物指標

4 食品添加劑
4.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7 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
8 貯存及運輸
8.1 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8.2 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9 檢驗方法
9.1 理化指標
9.1.1 酸價、過氧化值
9.1.1.1 樣品前處理
取適量試樣的可食部分,粉碎后置于具塞三角瓶中,加30℃~60℃石油醚100mL,振搖1min放置過夜,經盛有無水硫酸納的漏斗過濾,濾液于60℃水浴上,揮盡石油醚,以備待用。提取油的量應滿足GB/T 5009.37規定的方法的測定要求。
9.1.1.2 測定
按GB/T 5009.37規定的方法規定。
9.1.2 黃曲霉毒素B
1 按GB/T 5009.22規定的方法測定。
9.2 微生物指標
按GB/T 4789.33規定的方法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