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用于低速無人系統導航定位通用的指標項目,包括定位測量、環境感知、規劃控制,以及指標項目對應的試驗條件、測試方法。
本文件適用但不限于采用激光導航定位、無線導航定位、視覺導航定位、紅外線導航定位、超聲波導航定位、全球衛星導航定位等導航定位技術的低速無人系統客觀技術指標測量。
注:本文件定義的無人系統低速為其地面工作速度不超過30km/h,空中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4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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