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微波輻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場所微波輻射的測量,不適用于居民所受環境輻射及接受微波診斷或治療輻射的測量。
2 測量儀器
選擇量程和頻率適合于所檢驗對象的測量儀器。
3 測量對象
3.1 應在各操作位分別予以測量。一般測量頭部和胸部位置。
3.2 當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強輻射時,應予以加測。如需眼睛觀察波導口或天線向下腹部輻射時,應分別加測眼部或下腹部。
3.3 當需要查找主要輻射源,了解設備泄漏情況時,可緊靠設備測量,所測值可供防護時參考。
4 測量方法
4.1 測量前應按照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校準。
4.2 應在微波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時進行測量,測量中儀器探頭應避免紅外線及陽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干擾。
4.3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頭的儀器測量時,將探頭對著輻射方向,旋轉探頭至最大值。
4.4各測量點均需重復測量3次,取其平均值。
4.5測量值的取舍:全身輻射取頭、胸、腹等處的最高值;肢體局部輻射取肢體某點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輻射,則取除肢體外所測的最高值。
5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測量日期、測量時間、氣象條件(溫度、相對濕度)、測量地點(單位、廠礦名稱、車間和具體測量位置)、微波設備型號和參數、測量儀器型號、測量數據、測量人員等。
6 注意事項
在進行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個體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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