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制是指我國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其以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促進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的提高與改善作為目標,從世界范圍來看,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的提高與改善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它和一個國家的治國理念、經濟發展水平、政治結構、勞資力量對比、甚至國際環境的變化都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不論是奉行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應當主要由市場解決的國家,還是主張應當由政府承擔首要角色的國家,都非常重視法制在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上的重要作用。就我國的情況而言,暫不論法律的執行效果,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一直都在法制的視野之內,但坦率地說,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本身仍然存在若干弊病,難以滿足當前嚴峻的職業安全衛生形勢的需要,應當進一步完善。
??????? 一、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現狀
??????? 由于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權利的主體范圍及實現該權利的保障機制是否有效、職業傷害的補償狀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安全投入的保障狀況以及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狀況是影響一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下文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的考察將從這幾個方面展開。
???????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現狀
??????? 目前,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大致形成了這樣一個框架:(1)《憲法》、《勞動法》層次,兩部法律中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工作起著宏觀指導作用;(2)《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層次,其中前者規范了職業安全問題,后者規范了職業衛生問題,且兩部法律的適用都突破了行業的限制,是目前本領域中最核心的法律;(3)以《煤炭法》和《礦山安全法》為代表的行業性法律和行業性安全法律中的相關內容,其特點是只適用于特定行業;(4)《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行政法規中的相關內容,這些行政法規是對上述法律某一方面內容的具體化,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5)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監總局)為代表的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6)其他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這部分也是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我國在長期的勞動保護實踐中也逐漸形成了安全衛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五同時、三同時制度、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安全文化月(周)、安全風險抵押金等制度,其中有些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上述法律法規及制度從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用人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政府的安全促進責任、職業傷害的補償、職業傷害事故的處理機制、各方的法律責任等角度對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進行了規范,基本搭建起了我國職業衛生法制的大致框架。
??????? (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權利的主體范圍及權利實現途徑的法律現狀
??????? 《勞動法》第54、56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享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權利,《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此類權利可以被總稱為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2002年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將該權利體系的內容進一步細化并擴大到知情權、建議權、緊急情況處置權等等。至于權利的主體范圍,《勞動法》及其實施意見將其界定為與用人單位(在實施意見中將用人單位的范圍有所擴大)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法》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破除了必須建立勞動關系的制約;《 安全生產法》則界定為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者,由以上法律來看,各個法律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的主體范圍并不統一。該權利的實現途徑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上述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法律義務,《安全生產法》與《職業病防治法》在總括性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安全衛生保障義務以外,又都用專章一一例舉了安全衛生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并通過立法-執法-制裁的模式為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工會、集體談判、三方機制或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 (三)職業傷害補償的法律現狀
??????? 職業傷害隨著人類工業化的進程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職業傷害補償問題也日益成為世界各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制不得不面對的重大課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強制性的工傷保險,由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支付補償費用,但是我國工傷保險覆蓋率并不高,2006年我國為推進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專門制定了農民工“平安計劃”,擬到2008年全面解決工傷保險對農民工的覆蓋,但具體的推行效果尚未見到明確的官方結論。在工傷保險之外,《煤炭法》和《建筑法》還規定企業還必須為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今年,安監總局和保監會醞釀逐步在全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安全責任險。另外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化解風險自愿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團意險等商業保險,因此在我國現階段,職業傷害保險分為三種類型:強制性的工傷保險、自愿性的商業保險以及強制性的商業保險。對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安全投入的法律現狀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是從根本上預防職業傷害事故的對策之一,我國近幾年發生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 ,此現象凸顯了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的重要意義。《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應當對用人單位的負責人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2005年底又專門出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再次強調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求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等法律依據,建立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并規定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 安全投入不足是制約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瓶頸,在我國現階段,安全投入的絕大部分來自于企業,2004年國務院針對國內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在第13條決定在包括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在內的高危行業企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此決定之后,《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相繼出臺,不少省市或行業也制定了本地區或本行業的提取辦法。該項費用不但可以用于安全設施的改進,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還可以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除企業的投入之外,政府的財政支持也是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據《決定》第5條,全國很多省市地方都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各地使用情況不同,有的省市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列支項目,有的并不包括。
??????? (五)職業安全衛生法律責任配置現狀
??????? 法律責任的強弱配置也是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狀況的手段之一,違反法律的責任一般設置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并舉,職業安全衛生法律也不例外。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為用人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責任,這個問題已經在職業傷害補償問題中論及,在此不在贅述。行政責任主要體現為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律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及對用人單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會采用雙罰制,在職業安全衛生實踐中,行政責任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并被頻繁適用。對于刑事制裁,我國目前《刑法》及修正案中確立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謊報不報事故罪等罪名。
??????? 二、我國現階段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存在的問題
???????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不完善
??????? 由于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本身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所以決定了其法律調整手段的復雜性。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并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當然這其中有執法、守法等因素的影響,但立法本身的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立法最大的問題在于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而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缺乏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問題起全面調整作用的基本法。基本法對于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基本法作為本體系的統領,其不但應全面規范職業安全衛生領域最基本的問題,而且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都應當在其規劃與指導下制定、修改及運行以保證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性、科學性和嚴密性,并從而發揮其有效性。在我國,缺乏職業安全衛生基本法的直接后果是導致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體現出一定的被動性,不少法規都是問題日趨嚴重之后所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出臺就是例證;再比如也造成了相關法律之間的重復甚至矛盾,《安全生產法》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規范內容有很多共性存在,兩者的相關內容完全可以在基本法的指導下合一規定,但現在卻是分開立法的,而且同樣是對與勞動者相對應的勞動關系的另一方的稱呼,《安全生產法》稱為“生產經營單位”,而《職業病防治法》稱為“用人單位”,諸如此類的問題不一而足。另外,有學者認為《安全生產法》就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領域的基本法,不可否認,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安全生產法》的確是保護全體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大法[1],但從《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修改過程、法律名稱、立法目標和法律內容及適用范圍來看,《安全生產法》是無法勝任基本法的重任的,而《職業病防治法》由于適用范圍的原因也同樣不能擔當此項任務,考察現行體系中其他層次的法律法規更無一合適,因此完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的首要任務便是構建本體系的基本大法。
??????? (二)職業安全衛生權利主體的范圍過窄、權利實現途徑不暢通
??????? 由于《勞動法》中賦予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被進一步細化為《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中的權利,實踐中主體權利的享有及實現都要以這兩部法律為依托,所以在此不再考察《勞動法》中的相關問題。《安全生產法》則將權利主體界定為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者,這個規定比較模糊,因為法律并沒有同時對“生產經營單位”做出界定,那么就不免產生歧義,一般來說,“生產”是指創造物質財富的勞動,“經營”則指辦理經濟事業,也有辭典將其解釋為籌劃并管理的意思,實踐中通常將生產經營理解為工商業范疇的活動,如果這種理解準確的話,《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是比較狹窄的;《職業病防治法》確定的權利主體是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從以上規定來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某些情況下的事業單位的勞動者都可能不在保護范圍之內,然而從理論上分析,上述勞動者同樣存在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的需要,職業安全衛生權的主體范圍有過窄之嫌。另外就權利的實現途徑來看,首先用人單位基于利益驅動,在外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很難自覺關注勞動者職業安全衛生權利實現問題,而我國的外部監管恰恰存在較大的問題;同時在我國現階段,工會、集體談判、三方機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作用尚不能高估,上述因素都導致權利實現的途徑并不十分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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